优营商,促发展!佛山规范涉企执法,“刷新”企业获得感

佛山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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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营商环境的最优保障

执法是法治实践的关键环节

近年来,佛山市紧密围绕企业发展诉求、基层执法难点与风险防控重点,多措并举、精准施策,在规范执法行为、深化执法改革、强化科技赋能、筑牢法治防线等方面取得系列突破,以高质量行政执法为“再造一个新佛山”注入强劲法治动能。

聚焦涉企护航

厚植优质营商环境沃土

佛山市坚持把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抓手,扎实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成立“双专班”协同推进,创新运用“筛、访、查、挖、评”五字工作法广泛收集线索,构建全流程线索核查链条,形成问题、线索两清单和工作台账,通过领导包案督导等方式,推动重点领域涉企执法问题纠治,切实为企业松绑减负。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市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案件数同比下降超20%,累计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369.8万元

为实现长效监管、精准护企,佛山持续健全涉企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市级层面出台《佛山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围绕20项具体举措规范行政检查流程;区级层面同步推进,如高明区编制印发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引导执法单位规范行为、优化方式。同时,全市全面深化柔性执法与容错纠错制度机制,印发《佛山市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第五版)》,覆盖21个执法领域共1010项事项。2025年,全市累计办理免罚、轻罚案件160万宗,相关案件占比提升13.8个百分点,为企业减免负担超4.5亿元,执法包容度与实效性显著增强。

为优化检查方式、减少扰企,佛山深入实施“综合查一次”制度,构建科学高效的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联合执法检查体系,实现综合查一次全覆盖。顺德区建立涵盖88个细分行业、覆盖90%以上市场主体的行业联合检查清单,并积极拓展“非现场执法”应用,出台专项工作意见规范无人机在行政执法中的使用,逐步深化其在镇街综合执法、违法建设查控、水源保护地巡查等领域的融合应用。今年以来,全市开展“综合查一次”2712次,运用无人机巡查等非现场监管方式9696次,累计减少入企检查2.8万余次,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让企业得以安心经营、专注发展。

深化基层改革

激活镇街执法治理效能

为破解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放权接不住、管理跟不上”的难题,佛山立足基层实际,以“减负、赋能、增效”为目标,系统推进职权下放重放轻管问题专项整治。通过强化镇街履职事项清单的法治保障,优化镇街职权配置结构,以市政府公告形式收回镇街执法事项3400项,并提请省政府下放区级执法事项约520项,实现权责匹配更科学、基层运行更顺畅。同时,推动出台《佛山市完善行政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效能的实施方案》,着力健全执法协同机制、规范镇街执法运行、强化执法工作保障,进一步理顺职责、整合队伍、推动力量下沉。改革持续推动专业执法向综合延伸、综合执法向专业深化、县域执法向系统集成,切实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基层治理效能,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夯实基础。

坚守法治底线

筑牢疫情防控坚实屏障

面对突发的基孔肯雅热疫情,佛山始终坚持法治思维与底线意识,以依法行政为根本、以精准施策为抓手,确保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高效运行。及时制定出台《基孔肯雅热疫情防控行政执法工作指引》,明确执法权限、程序要求和行为规范,为基层一线开展涉疫执法提供了清晰、统一的操作依据。与此同时,注重执法与普法相结合、防控与引导相同步。通过佛山电台、微信公众号等,开展政策解读与法律宣传,向社会说明防控措施的必要性与合法性,引导公众理解、支持与配合执法工作。通过制度规范与宣传引导双轮驱动,佛山实现了紧急状态下疫情防控与规范执法的有机统一,既有力遏制了疫情扩散,守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也在实践中提升了城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为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积累了宝贵经验。

强化科技赋能

推动执法监督提质增效

佛山坚持科技赋能行政执法,以信息化破解执法监督难题。持续深化“粤执法”平台应用,完成涉企行政检查“亮码入企”试点,在全市范围推广应用“粤执法”平台“亮码入企”功能,执法人员亮出电子二维码,行政检查相关信息即刻留痕,构筑了一道无形的数字监督网,以技术的刚性约束权力运行,将外部监督压力转化为内部规范动力。持续优化“粤执法”“综合查一次”等功能模块,实现执法流程线上化、数据集约化、监管精准化。研发行政执法案卷智能评查系统,运用AI技术自动识别“超期办理、裁量未说理、要素缺失”等常见问题,构建“智能筛查—人工复核—整改反馈”闭环管理机制,大幅提升监督精度与效率。

风劲潮涌正当时,扬帆奋楫启新程。 下一步,佛山市将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涉企执法长效机制,强化科技赋能、优化执法服务,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动行政执法工作实现新跨越,为佛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持续擦亮“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的金字招牌。

(来源:佛山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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