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新会公安对辖区
出租房屋、人口密集场所
等重点部位开展安全检查
严密排查
租赁房屋管理者和流动人口
不按规定申报的违法行为
全力筑牢安全防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租赁房屋管理者和流动人口本人均有义务主动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要求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人员。流动人口需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租赁房屋管理者责任
租赁房屋管理者需在签订租赁合同或承租人入住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送租赁房屋及承租人信息。若承租人变更或停止租赁,也需在3日内更新信息。

租赁房屋管理者和租住人员
均可通过
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
完成信息申报
其中线上办理更便捷
线上办理方式
↓↓↓
租住人员登记
1.打开“粤居码|粤治安”小程序
微信搜索小程序“粤居码”或扫描葵花码,打开“粤居码|粤治安”小程序。
2.实名认证
进入“粤居码|粤治安”小程序主页面后,点击“登录”,按照操作流程进行实名认证

3.个人居住地址申报
在主页面点击“个人地址”——“居住地址+新增”——“新增居住地址”(扫描地址二维码或输入地址)——“居住处所”(选择居住处所类别)——提交,待系统后台审核后,按实际选择其中一个地址设为“常住地”,只有一条地址信息的默认为“常住地”。
例:详细地址选择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后,输入相关地址,选择建筑物、房号或室号;居住处所选择“租赁房屋”或“自有住宅”等。



4.添加同住人
进入“个人地址”,点击“成员管理”中的“成员信息+新增成员”,输入同住人员信息,为家人代领“粤居码”。
提醒:只能添加18岁以下和60岁以上的人员,其他年龄人员需自行申报。


完成申报经后台审批通过后,系统将显示采集的相关居住地址(可能一人有多条居住地址),请按实际选择其中一条设置为【设为常住地】。

租赁房屋管理者登记
1.打开“粤居码|粤治安”小程序
微信搜索小程序“粤居码”或扫描葵花码,打开“粤居码|粤治安”小程序。
2.实名认证
进入“粤居码|粤治安”小程序主页面后,点击“登录”,按照操作流程进行实名认证

3.房屋申报
在主页面点击“房屋管理”——“租赁房屋+新增”——“新增地址信息”



4.居住人员登记
在主页面点击“房屋管理”——“居住人员+新增”——“新增居住人员信息”



线下办理方式
↓↓↓
租赁房屋管理者和租住人员可直接前往房屋所属辖区的派出所窗口办理。
租住人员登记
所需资料:
出租房屋租赁合同
租住人员身份证
租赁房屋管理者登记
所需资料:
1.屋主身份证、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件;
2.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屋主委托书;
3.签订《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4.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5.租住人员(即租客)基本信息(含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工作单位、入住时间、联系电话);
6.房屋现场照片(全貌、侧面、各房间)。
窗口办理一览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八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实施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新会公安提醒
各位房东和租客
要自觉完成
房屋及居住信息申报登记
切实做到
人来“码”上登记
人走“码”上注销
共同维护平安有序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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