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跳单”被中介起诉,法院这样判!

遂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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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独家卖房协议

却找别家中介成交

这场因“跳单”引发的纠纷

法院会怎么判?

2023年11月,陈某与甲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出售委托协议》,约定陈某将其名下一套住宅委托给该公司独家代理出售,委托期限为2023年11月至2024年5月。

协议约定,委托期间内陈某不得委托第三方或自行出售,陈某应向甲中介公司支付该房产出售实际成交总房价款的相应比例作为佣金;陈某在委托期间绕开中介公司达成卖房交易的,需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中介公司在卖房平台发布案涉房源信息,并组织人员进行推广。

2024年2月,陈某委托乙房产中介公司以房价款75万余元与李某达成卖房交易,乙房产中介公司收取相应中介费。

此后,陈某通知甲房产中介公司下架房源,并收回房屋钥匙。知晓上述卖房交易后,甲房产中介公司以陈某违反独家代理协议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出售委托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订立,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权利和义务。在《房屋出售委托协议》条款中,甲房产中介公司已采取合理方式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陈某在与甲房产中介公司签订独家代理协议的情况下,又委托乙房产中介公司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该房产,违反了双方约定的独家代理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甲房产中介公司通过一定渠道对该房产进行推广,并多次带客户看房,虽未成功促成买卖交易,但存在相应损失,法院最终综合本案协议履行及案涉房产的成交价格等实际情况,酌定陈某向甲房产中介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应遵循诚信原则

“跳单”行为不仅违背契约精神

也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试图通过不诚信手段

规避合同义务的行为

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来源:江西法院、萍乡市安源区法院

编辑:梁冯梅

校对:莫奕奕

审核:李耀文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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