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之力,铸政府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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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维辰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公布了首个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进行裁判的行政案件,最近召开的一场新闻发布会上,又两度提到这起行政允诺补偿案,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这是一起“老大难”案件——2006年,甲公司与政府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准备开工时,被群众以征地补偿标准低为由阻挠施工并起诉至法院。为解决纠纷,当地政府2010年作出案涉会议纪要,提出由甲公司出面增加给群众的征地补偿,增加的补偿费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土地出让、容积率、配套费等政策上给予优惠、补偿。征地补偿纠纷就此解决,然而政府允诺的补偿却始终未能全部兑现,而后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一审二审均败诉。再审最高法2025年5月判决政府部门向企业支付800余万元补偿,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2025年5月20日,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其中第7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成为此案的关键转折点。

最高法判决明确了会议纪要“给予政策优惠补偿”的承诺构成行政允诺,行政机关应对未履行承诺造成的损失担责,还明确了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责任分担比例,确立了“行政允诺审查—履行不能认定—补偿责任量化”的裁判规则,对行政机关未能履行行政允诺又不采取补救措施的行为进行评价和规制,以法治力量为民营企业“撑腰”。

此案中,行政允诺没兑现,既与允诺细节欠明确、口头承诺未书面固定有关,也与企业变更开发计划、双方沟通不顺畅有关,当地政府为自己的过错付出了代价。

推而广之,近年来我国法治政府、诚信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个别地方依然存在事前乱允诺、事后不兑现、越权允诺、“新官不理旧账”等现象,一定程度上减损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最高法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第70条纠错,还将其作为典型案例发布、在多个重要场合反复提及,提醒相关部门看到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尤其是当下不少地方财政运行处于“紧平衡”状态,案例一方面向蠢蠢欲动者亮出态度:承诺要兑现,“甩锅”不可能,失信有代价,有权别任性;另一方面也提醒政府部门,作出行政允诺等时要考虑可兑现性,谨慎许诺。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与管理型立法不同的是,民营经济促进法属于促进型立法,政策性、原则性很强,带有软法特征,各方希望增强法律可操作性。行政允诺补偿案开了个好头,随着更多案例公布,必将推动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更加有力有效。

编辑 吴跃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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