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经济创新发展的重要支撑,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绝非简单的“仿造”,不仅严重侵害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商誉及经济利益,更会损坏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初,犯罪嫌疑人肖某某为赚取利益,在未经某大品牌商标持有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在其住宅二楼开始加工假冒某大牌的男式手提包。2025年3月18日,犯罪嫌疑人肖某某被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抓获,现场查获加工生产假冒某大牌男士手提包223个,加工生产的手提包尚未销售。

经鉴定,涉案手提包价值人民币145.9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25年9月,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肖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提醒

广大消费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在选购商品时提高辨别能力,优先通过品牌官网门店、授权经销商等正规渠道购买,留意商标印刷质感、商品溯源信息等细节,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如发现疑似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生产窝点,要及时保留证据,积极向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助力打击侵权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既假冒商品注册商标,又假冒服务注册商标,假冒商品注册商标的违法所得数额不足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但与假冒服务注册商标的违法所得数额合计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本条前三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来源: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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