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响警钟!社区矫正绝非 “法外之地”,不服从管教当心被收监!

遂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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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因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仍拒不改正,现决定依法撤销其假释,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为维护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的在刑意识和规矩意识,近日,一场由我院刑事执行检察部全程监督、多部门协同参与的社区矫正收监执行暨警示教育活动在黄略镇司法所顺利开展。

活动伊始,黄略镇司法所组织辖区内 60 余名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集中点验与日常学习教育,并重申了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就在此时,“活动暂停!” 的指令响起,现场气氛骤然严肃。

肇庆监狱法警当场宣读了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的《撤销假释建议书》,以及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经查明,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无视监管规定,多次无故不报到、擅自外出,存在多项违规行为,且屡教不改。经我院刑事执行检察部调查核实确认,王某的违规行为已达到法定收监执行标准,其主观上具有明显抗拒监管故意,严重破坏了社区矫正管理秩序。在我院刑事执行检察部的依法监督与支持下,黄略镇司法所依法提出撤销假释建议,并获得原审法院裁定采纳。

在全体社区矫正对象的注视下,肇庆监狱法警向王某规范出示执法证件,宣读收监执行决定书,现场完成身份核对、法律文书办理等相关手续后,依法对王某执行收监,切实达到了“处理一人、警示一片” 的震慑效果。

市司法局罗福强表示:

“王某被收监执行,既是一次严肃的执法行动,也是一场生动的普法教育。任何试图逃避监管、轻视法纪的行为,最终只会让自己失去宝贵的社区矫正机会。”

县司法局副局长周劲松强调:

“社区矫正是在开放环境中执行的刑罚,其严肃性不会因执行场所的改变而削弱。每一位社区矫正对象,首先要明确自己‘服刑人员’的身份。”

院刑事执行检察部检察官王丽菊指出: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活动的监督,既包括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也涵盖维护监管秩序和刑罚执行效果。王某案的依法处理,彰显了社区矫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的一面 —— 当宽容的前提不复存在时,刑罚的刚性必须及时彰显。”

社区矫正虽属于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但绝非 “法外之地”。针对本案暴露出的问题,我院已着手开展类案分析。下一步,我院将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紧盯矫正对象报到、外出审批、教育帮扶等关键环节,以 “零容忍” 态度严防脱管漏管,筑牢社区矫正监管防线,坚决维护刑罚执行 “最后一公里” 的公平公正,以检察担当护航平安遂溪建设。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假释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假释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二)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社区矫正机构一般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建议。如果原审人民法院与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向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执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原审人民法院。  社区矫正机构撤销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副本同时抄送社区矫正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罪犯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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