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中山又查处一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中山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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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近日查处多个烟花爆竹非法储存点后,中山市经摸查又获取一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线索:某市场内的杂货店,店主租下一个仓库存储烟花爆竹,涉嫌非法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烟花爆竹)。

1月26日,市应急管理局联合辖区应急管理、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在某小瓦房查获烟花爆竹共计201箱。现场执法人员对店主进行严肃教育。执法人员依法将该批烟花爆竹转移至专用安全储存场所妥善处置。

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岁末年初

烟花爆竹进入销售旺季

线上售卖、快递运输

……

警惕

这些都是违法行为!

违法售卖、违法运输、寄递烟花爆竹

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01违法售卖的法律责任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02违法运输、寄递的法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户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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