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入选!涉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订阅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涉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其中,东莞法院的《以离婚协议虚假分割的财产不得排除执行——陈某诉某资产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例入选。

此次发布的案例,涉及商品房业主、接受赠与未成年人、附居住条件赠与的父母、协议离婚配偶等各类权利主体的权利界定、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和标准等难点和热点问题,涵盖商品房买卖、离婚财产分割、抵押担保、拆迁安置等类型。2024年至今年8月,广东法院共审结一审执行异议之诉案件9762

近年来,广东法院全面提升执行裁判质效,聚焦执行异议之诉疑难问题,出台多个规范性文件,不断统一全省裁判尺度,推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依法保障民生权益、促进市场交易,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以离婚协议虚假分割的财产

不得排除执行

——陈某诉某资产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基本案情

某银行2014年5月向麦某禄发放贷款300万元,贷款期为一年,后因麦某禄未依约还款,经法院判决进入执行,2017年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某资产公司受让债权后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涉案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等。麦某禄前妻陈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排除执行。涉案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为麦某禄、麦某光,房屋所有权证显示所有权人为麦某禄。陈某与麦某禄于2014年10月登记离婚,双方约定麦某禄持有的涉案土地份额、涉案房屋归陈某所有等。2014年12月起,其儿子麦某珲、麦某光代为出租涉案土地及涉案房屋,麦某禄居住在涉案房屋一楼,于2023年死亡。另查,陈某2016年曾在另案中答辩称麦某禄除了该案土地使用权外,名下还有本案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具备一定财产实力。

裁判结果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麦某禄与陈某登记离婚并约定涉案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归陈某所有均发生于麦某禄向某银行贷款后。陈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且在办理离婚一年多后仍在另案诉讼中确认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为麦某禄财产,并认为该财产可用以清偿麦某禄的债务,其对涉案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执行民事权益。故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执行领域的虚假异议破坏社会诚信,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案外人以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在强化案外人举证证明责任的同时,也应运用好关联案件查询,督促当事人诚信诉讼,遏止当事人虚假异议妨害执行的行为。本案经关联案件查询,显示案外人在本案中的对执行标的的归属做出与前案相互矛盾的诉讼主张,规制了当事人利用婚后财产约定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情况,有关处理思路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