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批科研不端被通报:以严厉处罚倒逼学术自律

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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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 photo /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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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学术不端就不能只依赖学术共同体的自净能力,还应当认真思考包括追究刑事责任在内的更严厉的处罚措施,从外部倒逼学术共同体自查自纠自律。

文|王兢

责任编辑|辛省志

近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通报2026年第一批科研不端行为和项目资金违规案件,引发舆论关注。通报显示,科研不端问题可谓花样百出、群魔乱舞:向第三方公司购买申请书代写服务;抄袭剽窃他人基金项目;冒用他人名义申请基金项目;为他人申请项目向潜在评审专家打探信息、实施请托;论文买卖;论文数据买卖;论文图片抄袭、伪造篡改;委托第三方机构投稿;以回收劳务费等方式套取科学基金奖金;等等。

这次通报再次暴露出令人咋舌的学术不端问题,除去常见的论文剽窃、论文买卖、论文数据买卖之外,一些新型的学术不端手段甚至令人感慨“比学术还创新”。这不由得令人想起组织行为学与政治学里的“猪肉桶政治”:一旦有利可图、有钱可赚,学术共同体内部遂有人忘了自重,巧立名目、串通作弊,把严肃的科研事业变成了利益均沾、见者有份的分肥游戏,甚至演化为一个利益输送与利益分配的产业链。

学术为天下之公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是国家财政投入,是纳税人的钱,不能容忍也不能宽待如此行为。这不仅是严重的学术不端,也可能涉嫌贪污腐败等违法犯罪行为,应该严肃查处,依法处罚。

但是,通报里提到的处理措施只有撤销基金项目、追回已拨资金、通报批评、一定期限内或永久取消申请与参与申请资格、一定期限内或永久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根据通报,有不少科研项目已经通过,资金已经拨付,只是被“追回”,但通报没有详细披露涉案的科研资金到底有多少,是否已经全额追回?如果涉案资金达到一定金额,可能构成贪污犯罪。2019年多部门印发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第28条就规定,科研失信“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以此次通报里几起向评审专家打探信息、实施请托的案例而言,涉事人恐怕就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而就那些冒用他人名义申请、违规重复申请、擅自将他人列入参与人员的行为,利益输送背后的贪腐疑云恐怕也已涉嫌犯罪;“回收劳务费套取科研基金”则是不折不扣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的贪污罪。

科研不端,受损失的可能不只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有些科研项目,除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外,还会有其他来源的资助资金,比如高校的科研资金、企业资助的科研费等等。学术不端同样会让这些资助受损。学术不端者抄袭剽窃,还会侵犯其他研究者的著作权。涉事者的种种作奸犯科行为,还会浪费科学基金之外的公共资源,挤占真正有志于科研者的道路。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27条规定,“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构成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第29条的规定,结合行为性质与情节轻重,接受包括“通报批评”“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辞退或解聘”的处理。但从多年以来惩治学术不端的案例来看,再对照此次的通报,相关处罚仍然不免给人“罚酒三杯”之感。

如果学术共同体的自查自纠出了问题,就难以做到真正自律。学术共同体“官官相护”“一荣俱荣”,似乎只要“打通关节”,谁都可以进来分一杯羹,把公共资源当成免费的唐僧肉,进而展开寻租、作弊等不端行为。往重了说,“请托专家评审”“冒用他人名义”“擅自列入其他人员”这一套“新型学术腐败”,颇有“共犯结构”“利益同盟”之味。

进一步说,通报中展现的学术共同体已经隐隐然有了“门阀”“近亲繁殖”的迹象:某些科研人员凭借师承等纽带形成门户,控制包括科研基金在内的学术资源,形成若隐若现的利益集团,这不仅会浪费纳税人的钱,还会固化、板结学术界新鲜血液的流动,让滥竽充数阻碍真正的学术研究。

有鉴于此,打击学术不端就不能只依赖学术共同体的自净能力,而是应当认真思考包括追究刑事责任在内的更严厉的处罚措施,从外部倒逼学术共同体自查自纠自律。如果在出现类似“组团学术不端”事件之际,司法部门有效介入,势必可以震慑象牙塔里的幸进之徒。

因学术不端、侵吞科研经费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国内外早有司法实践。韩国生物学家黄禹锡在科研论文被证实造假撤稿后,被首尔检察厅刑事调查,最终被判犯侵吞经费和非法买卖卵子罪。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也因为贪污科研经费而被判刑。

学界中人的不法情事严重性超出轻飘飘的“学术不端”,公权力有权代表公共利益,追查他们的其他违法犯罪嫌疑,追究其违法犯罪责任,不让作奸犯科者仅仅借助“罚酒三杯”就轻松过关,激浊扬清,以正学术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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