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意!!!
绿海龟(Chelonia mydas)
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禁止购买或者出售!
01
案情简介
某地A出于观赏的目的,在网上花费500元购买了一只“绿海龟”幼体并饲养。某日,A以1200元的价格出售该“绿海龟”给B,B再把该“绿海龟”以1400元的价格转售给C,C后以6300元的价格转售给D(另案处理)。A、B、C三人均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文件。公安机关对上述三人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立案调查。
02
调查和处理
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一名男子有饲养并出售疑似绿海龟的行为。经侦查发现,A在一个养宠物的微信交流群中得知有人售卖“绿海龟”,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一只“绿海龟”幼体并饲养。后A个人不想继续饲养“绿海龟”且获悉国家规定禁止个人私自饲养“绿海龟”等野生动物,以1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绿海龟”给B,B再把“绿海龟”以1400元人民币的价格转售给C。C以6300元价格转售给D(另案处理)。A、B、C三人均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文件。
归案后,三名嫌疑人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供认不讳。鉴于涉案的绿海龟下落不明,公安机关通过提取三人手机交易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将该疑似绿海龟的照片和视频送至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经鉴定,照片及视频中的动物为:爬行纲(REPTILIA)龟鳖目(TESTUDINES)海龟科(Cheloni idae)海龟属(Chelonia)绿海龟(Chelonia mydas)的幼体。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3号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绿海龟(Chelonia mydas)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2023年版)规定,绿海龟(Chelonia mydas)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本鉴定意见中,涉案的绿海龟(Chelonia mydas)幼体1只的涉案价值为:15000元/只*10*0.5*1只=75000元。
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是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作出判决:A、B、C三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03
法律分析
本案中,三名嫌疑人的行为主要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本案还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猎捕、交易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构成了对野生动物保护制度的严重破坏。
04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富,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意义。野生动物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本案的侦破和审判,充分彰显了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和严厉打击决心,为公众侵犯野生动物敲响了一记沉重的警钟:任何企图通过非法猎捕、杀害、贩卖野生动物来谋取私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绝无侥幸可言。这不仅对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形成了强大的威慑力,有效遏制了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更为广大公众树立了正确的价值导向,让人们深刻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从而激发公众积极参与到野生动物保护事业中来。
注:本期漫画画面由AI生成
(来源:顺德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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