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欠条也会“过期”失效?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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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握欠条、借据等债权凭证,是否就意味着高枕无忧?

近期,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这个问题给出了答案。在法律上,债权保护有明确的期限约束,权利人若在法定期间内怠于行使权利,即便手握“铁证”,也可能面临无法获得法律保护的困境。

案情回顾

2008年1月20日,许某向张某出具《欠条》,载明:“欠张某货款75000元正。大写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年前付3万,存一部分4-5月付。”后因许某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张某遂到法院起诉,要求许某付还货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许某辩称,本案诉讼时效已过。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于2008年1月20日向张某出具《欠条》,确认其欠张某某货款75000元,约定“年前付3万,存一部分4-5月付”。可见,案涉债务的最迟履行期限为2008年5月31日。因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据此,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10年5月31日届满。张某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或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法定事由。案涉债权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张某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保护其债权的胜诉权。故对其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

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许某拖欠货款事实清楚,一审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张某诉讼请求不当。

潮州中院经审理认为

许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于诉讼时效期间主张过权利或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法定事由,故判决驳回张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图源网络

诉讼时效制度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胜诉权消灭的法律制度。其核心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社会关系,维护交易安全。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延续了这一规定。本案虽适用旧法,但其中体现的及时行使权利的原则对新形势下债权保护同样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需要明确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本身彻底消灭,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权人有权接受,且债务人不得再以时效已过为由要求返还。但一旦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债权人将无法通过诉讼获得强制履行。

那么,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应如何行动才能有效中断诉讼时效,保障自身权益呢?

1. 争取债务人书面重认债务。与债务人协商,促使其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书或重新签订协议。

2. 持续催收并完整保留证据。如保留催讨债务的律师函、信件、快递票据、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以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

3.要求提供担保。要求债务人追加担保人或提供财产抵押、质押。这不仅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在约定新的还款期限时,时效也将从该期限届满后重新计算。

4. 善用第三方机构主张权利。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组织、社区居委会等有权调解的单位正式提出权利请求。自提出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5. 及时启动法律程序。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一经提交,诉讼时效即告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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