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广州发生了一例
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
在白云区某路段横过马路时闯红灯,
导致和一辆小车发生碰撞
王某受伤,两车受损。
交警认定责任: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王某负全责,
小车驾驶人没有责任。
责任划分不是“我弱我有理”
根据有无违法为原则判责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电动自行车一方存在过错,并主张电动自行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事故各方交通工具危险程度等因素。
近年来,我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大幅增加。电动自行车因轻便、快捷、自由度高等优点成为很多人的出行选择。同时,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数量也有所增加。尽管机动车具有高速、高风险特性,其驾驶人负有更高注意义务,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作为重要的交通参与人,亦应增强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我们来看一起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与贺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系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贺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贺某无责任。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贺某误工期100日,营养期45日,护理期30日。贺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系非机动车。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某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贺某系无责方。李某某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李某某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危险程度、避险能力等因素,最终判决:李某某赔偿贺某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本案判决判令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保护受害人人身权益,有利于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强化规则意识与风险意识,对构建权责清晰、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治理格局具有参考意义。
广东交警提醒:
电动自行车作为交通参与者
要遵守交通规则
时刻把安全放在第一
安全文明出行
来源:广东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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