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蓝天白云,是我们的共同期盼;清新空气,是每个人最基本的生存需求。然而,总有个别企业在废气治理上动歪脑筋,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等现象仍然存在。2025年,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乐平监督管理所立案查处多起违法排放废气案件,现公布两起典型案例。
案例1
某五金制造企业未按规定排放废气
一、案情简介
2025年4月,执法人员到某五金制造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喷漆房正在生产,配套的4套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设备中水喷淋部分没有水,活性炭箱中未放置活性炭。
经过执法人员全面调查,该企业行为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该五金制造企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该企业进行罚款。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企业废气治理设施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企业废气治理设施
案例2
某彩印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一、案情简介
2025年7月,执法人员到某彩印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印刷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其彩印工艺车间废气处理后的排放口进行取样检测。
经检测,该企业彩印工艺车间废气处理后排放口总VOCs平均值为241mg/m³(标准限值:120mg/m³),超标了1.008倍。
经过全面调查,该企业的行为属于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该彩印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该企业进行罚款。

检测机构对废气进行取样检测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 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环保不是选择题,而是必选题。
各企业要严格落实环保责任,
让污染防治设施真正运行起来,
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共同守护这片蓝天。
来源:畅享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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