鸟类不仅是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成员,更是我们共享自然家园的珍贵伙伴。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私利,将黑手伸向这些“天空的精灵”,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在廉江市某镇的鱼塘边,将一张渔网绑在树枝上,并使用该渔网猎捕了十一只鸟类。被告人黄某某将猎捕的十一只鸟类存放在冰箱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猎捕的其中一只鸟类为领角鸮,被列入《国家保护动物名录》二级,其余十只鸟类均为彩鹬,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总价值为人民币20000元。

处理情况
2025年10月,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黄某某以非法狩猎罪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月,廉江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扣押在案的猎获物鸟类尸体11只以及猎捕工具喇叭1个、渔网1张,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检察官提醒
法律红线不可触碰,任何涉及野生动物的非法活动都将受到严惩。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捕几只鸟尝尝鲜”“卖几只鸟赚点小钱”无关紧要。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不当的市场需求,请广大市民自觉抵制购买和食用,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在遇到可疑交易时,请保持警惕,不参与、不支持,并可向林业、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争做环境保护监督者,共同守护“蓝天精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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