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走私逃税超51万元,男子被严惩!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订阅

说起走私,大家可能会立刻联想到海上偷运或边境私运等。但你可能想不到,手机“刷单”竟然能刷出跨境走私。27岁的杨某就因在微信群招募“刷手”在多个跨境电商平台批量刷单而被提起公诉。

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杨某组建微信群招募400多人充当“刷手”,根据实际买家需求组织刷单,在多个跨境电商平台批量购买奶粉、保健品等境外商品,也就是大家常说的“撸货”,从中赚取佣金。

根据政策规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个人年度交易目前限值为26000元,且商品仅供个人使用,禁止二次销售。为了避免货物送到同一个地址被发现,杨某虚构收货门牌地址,再让快递员集中送货,妄图蒙混过关,还自认为这仅仅是“薅羊毛”行为。

杨某自以为手段高明,却不知海关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了异常。因为消费者下单后,跨境电商进口需要电商平台、支付企业、物流企业,通过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实时传送交易、支付、物流信息,“三单”一致才能申报进口。杨某组团刷单,导致出现大量雷同而可疑的“三单”数据,引起了海关注意,导致其走私行为暴露。

经海关核定,杨某通过伪报贸易性质方式走私6217清单票次,偷逃应缴税款510427.04元,从中获利约45000元。2024年12月,杨某经普宁市警方电话通知后到案并主动承认了走私行为,后来检察机关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对杨某提起公诉。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刷单数据、物流单号、海关清关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杨某组织刷单的行为具有主观明知性。

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杨某没有异议,但其辩护人认为,案发后杨某已退缴违法所得30万元,并预缴罚金10万元,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从轻减轻情节,而且属于从犯,建议法庭适用缓刑。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杨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属主犯,但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官说法】

“伪报贸易性质方式走私”与平常理解的走私有什么不同吗?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李太平:

大家平常理解的走私要么是通过隐瞒货物性质、伪报贸易性质等手段以欺瞒的方式经海关把货物、物品运送进境,要么是通过海上偷运等绕关进境。但在本案中,被告人通过组织大量的网络刷手刷单网购跨境商品作案,非法享受国家的免税政策,偷逃应缴税款,把刷单买来的货物在国内再次销售获利,其行为同样是以伪报贸易性质的手段偷逃国家税款,同样构成走私犯罪。

这个案例对公众,特别是喜欢跨境网购的人群有什么警示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李太平:

当今社会,网购成了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在网购中,有一种叫跨境网购,此种情况下就涉及到免税、缴税、税额等问题,如果通过不法手段享受免税或少缴税款等政策,就有可能涉嫌走私犯罪了。本案的作案手法更具迷惑性,因为一般人可能并不会把网购和走私挂上钩,但恰恰是这种法律意识的欠缺,有些人就可能会把偷逃国家税款的违法行为认为只是正常的网购。

在此提醒大家,特别是喜欢跨境网购的朋友,在网购时要先了解国家的免税政策,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购物,不要因贪图小利而触犯了国家法律。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