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教授刘长兴:以司法鉴定之笔,绘就东莞生态法治新图景

南方+

日前,广东东江检测司法鉴定所成功办结全市司法鉴定行业首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案件,不仅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从理念落地为实践,更推动东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为全市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

广东东江检测司法鉴定所于2024年8月揭牌成立,让东莞成为继广州、深圳之后全省第三个拥有专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城市,填补了区域生态环境损害精准认定的资质空白。

观点|华工教授刘长兴:东莞完成全市首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绘就法治新图景  南方+ 何建文 拍摄

司法鉴定如何赋能生态治理法治化转型?如何构建预防与治理并重的环境法治屏障?记者专访了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长兴。

“以司法鉴定之笔,绘就东莞生态法治新图景。”刘长兴描绘了司法鉴定对筑牢东莞生态环境保护屏障的重要性。他表示,东莞形成的“科学定损、精准修复、刚性追责”模式,本质是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实践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修复责任的追究需要充分的技术支持,该模式反映了法律制度要求与科学技术支持的良性互动,值得推广并不断发展完善。

刘长兴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责任应当成为严格的法律责任,才能依法进行刚性追责;追责过程中对赔偿数额的认定、对修复责任的认定都需要技术上的判断,这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责任规则下正确运用科学技术鉴定结果。

在刘长兴看来,公平合理的追责本身是避免污染成本社会化的关键,通过对污染行为的严格追责有助于推动企业自觉守法。但责任制度的视角是事后的,关键在于严格执法、刚性追责,提升企业守法水平是责任制度严格执行的附带效果。

刘长兴强调,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中,需要深化环境损害鉴定与行政执法联动机制,进一步提升联动效率。要合理运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但不能过度依赖、单纯依赖鉴定。执法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性质、边界、可能损害的公共利益范围、程度等有基本判断,再明确需要鉴定的事项和目标,由鉴定机构开展具体鉴定工作。同时,对鉴定结果的运用,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和执法目的。

文/图:南方+记者 何建文


编辑 冯文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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