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行车、停车难免偶有摩擦,若因一时之气便采取过激行为“报复”,代价可能远超想象。近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行车纠纷引发的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张某为泄私愤,深夜划伤他人车辆,最终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了代价。
基本案情
2025年某日晚,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某停车场入口时,与高某某驾驶的小轿车险些相撞,双方因此发生口角。但纠纷并未就此平息,心怀怨愤的张某于次日凌晨1时许,特意来到停车场找到高某某停放的轿车,趁四下无人,用钥匙将该车四周的车漆大面积刮花,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高达9000元。车主高某某发现轿车被划后报警。两周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的家属代为赔偿高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裁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李小苑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他人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即已达到“数额较大”的立案追诉标准。本案中,张某因日常纠纷心生不满,为图泄愤,故意将他人车辆刮花并造成损失高达9000元,其行为已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是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法院在判决中充分考虑了这一悔罪表现,并基于其认罪认罚态度及缓刑适用条件,依法作出了缓刑判决,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这并不能抹去张某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事实,任何以非法手段发泄个人情绪、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审视与制裁。
法官提醒,在日常行车、停车过程中,车辆发生剐蹭在所难免。发生纠纷应理性沟通并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切勿一时放任情绪导致行为失控,将小事升级为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逞一时之快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不仅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更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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