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 维辰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四川、内蒙古、河北等全国多地法院上传的裁判文书隐藏法官姓名,将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姓名模糊处理为“XXX”,更有甚者,案件的案号被模糊处理为“(XXXX)京XX民终XX号”,引发舆论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回应,将法官姓名和案号隐去,显属不当,已安排相关法院整改。
多地裁判文书隐去法官姓名和案号
从生活经验出发,一个人在负责或经手的项目上署上自己名字,就是出了事找他的意思,这既是责任也是保证一定质量的承诺,会倒逼责任人加强审核把关。公开法官姓名,也意味着法官要为自己的裁判行为负责,力争“让每一起案件经得起检验”。
二者可能存在差异的是,法官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理应受到更多、更严格的监督。裁判文书公开法官姓名是监督司法权的必要前提,“隐姓埋名”可能弱化个体责任,更会给人带来不够坦荡的观感,引发网友“暗箱操作”误解甚至对判决公正性的猜测。人们关注法官姓名有没有公开,本质上是在关注司法公开是否到位、司法权力运行是否规范。
案号被称为案件“身份证”,是区分案件类型、次序的重要标识。当案件“身份证”被隐去,别说进行司法监督、类案比较、法律研究了,就连精准检索、搞清楚案件真实性都成了问题,真实性权威性大打折扣,参考价值也随之降低,这样的“公开”,有多大价值?
隐去法官姓名或案号的文书,在时间上集中于2024年和2025年。按照最高法的说法,是“因部分操作人员不熟悉文书隐名要求”。为避免文书公开给当事人生活、学习、工作、生产经营带来负面影响,2024年开始,最高法在多个场合强调隐名处理案件当事人信息的必要性,到当年6月,裁判文书网的上网文书已全面施行隐名处理要求,自然人仅保留姓氏,企业则隐去字号和法定代表人信息。
但按照有关要求,在案件中依法履职的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姓名,在上网文书中不作隐名处理,案号也应予以保留。有关文件还特意强调,要“在坚持深化司法公开的基础上”,完善上网文书隐名规则。超范围隐名的低级错误,实在不该。
抛开具体的细节与规定,回到有关工作的推进初衷,也不难发现问题。
比如,在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充分利用网络检索的迅捷、便利、直观等特性,使公众直面裁判结果,还原庭审过程,倒逼司法公正,是对审判公开原则的落实,也是推行裁判文书上网的初衷。若法官“隐身”、案件难找,庭审过程被罩上层层纱帘,这样的“公开”是实质性的公开吗?裁判文书上网的意义在哪里?
再比如,推进上网裁判文书隐名处理当事人信息,是为了平衡文书公开与当事人合法权利、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法官姓名、案号无关当事人合法权利或隐私,却关乎公众知情权,有何理由隐去?
敞亮,既是司法公开的要求,也是能力、姿态的体现。接下来就看相关法院的行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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