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漏水,责任在谁?房东失联、租客不理,损失谁赔?
“我家卫生间天花板漏水,墙面和吊顶都泡坏了,楼上租客说联系不上房东,还推说漏水是水管老化,和他无关,更拒绝赔偿。这事到底该找谁负责?”日前,街坊陈女士带着满心困惑,向社区律师求助。
这类因老旧房屋漏水、产权人难寻而导致责任难定的纠纷,在社区里并不少见。本期“小越说法”就以这起真实案例为引,与您一同厘清房屋漏水纠纷中的“责任红线”,明权责、学法理,让维权有据可依。
案情回顾
陈女士住在一栋有着数十年楼龄的老旧居民楼303室,上周她发现自家卫生间天花板出现大面积渗水,墙面和吊顶均被泡坏。陈女士第一时间上楼向403室住户核实情况,得知403室房屋处于出租状态,承租人是小李。小李表示自己日常是正常用水,不清楚渗水原因,陈女士随即要求小李提供房东的联系方式,却被小李告知其也无法联系上房东。
为解决问题,陈女士向小区物业求助查询房东信息,仍未找到产权人下落。无奈之下,陈女士向小李提出赔偿要求,小李却认为,漏水是因房屋水管老化所致,责任应由房东承担,与自己无关,仅同意尽力协助联系房东,但拒绝支付任何维修及赔偿费用。双方就责任划分和赔偿事宜争执不下,协商无果后,陈女士只好向社区律师求助,咨询租客小李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责任划分看“过错”租客无责仍需尽协助义务!
针对这起纠纷,社区律师表示,在房屋相邻关系中,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内的设施设备负有法定的检查、维修义务,若因所有权人未尽到相关义务导致他人财产损失,存有过错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及相关司法实践,社区律师给出明确意见:
第一,明确漏水原因是划分责任的核心。若经核查,漏水系房屋自身设施(如水管)老化所致,且租客小李已尽到合理使用房屋、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如正常用水、未擅自改动房屋设施),则小李无需承担维修及赔偿责任,相关责任应由房屋产权人承担;若漏水是因小李使用不当(如违规改动水管、用水后未关闭阀门等)导致,那么小李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便找不到房东,陈女士也可直接向小李主张民事赔偿权益。
第二,租客需履行协助义务及隐患防范义务。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小李有义务及时配合排查漏水原因、协助联系房东,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若小李无故拒绝配合,导致漏水问题持续恶化、损失加重,可能会因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三,房东失联后的解决路径。若房东长期失联,陈女士可先向社区居委会、小区物业申请调解,由社区出面协调租客小李配合进行漏水点检测及维修,优先防止损失扩大;若调解无果,陈女士可整理好相关证据(如漏水现场照片、维修票据、与小李及物业的沟通记录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屋产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产权人的,可通过公告送达等方式推进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社区律师同时提醒,老旧小区租客在入住时,应仔细检查房屋设施设备状况,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房东并留存记录;房东也应定期对房屋设施进行检修,避免因设施老化引发纠纷,切实保障相邻住户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有代管人的,代管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无代管人的,房屋使用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公有房屋的管理单位是公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不动产权属证明记载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装饰装修房屋符合相关规定;
(三)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四)按照规定进行房屋使用安全鉴定;
(五)防治白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配合市各级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房屋使用安全普查、巡查和应急抢险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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