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内部公众号资源转载引流私人账号?法院判了!

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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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经济产业的蓬勃发展,流量成为商业竞争的焦点。与此同时,流量劫持引发的纠纷多发。流量劫持通常是指行为人通过技术手段诱导或强制用户访问特定网站或网页,从而造成他人流量损失的行为。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布了一起流量劫持司法案例,该案系全国首例。

在这起案例中,赵某为爱某公司公众号编辑,双方签订保密协议,约定赵某不得利用公司内部公众号资源转载引流私人账号。赵某在职期间,未经爱某公司允许,在其负责运营的20个微信公众号内嵌入第三方微信公众号文章链接,同时在文章末尾以较大字体突出显示“展开继续阅读全文”字样。跳转后的文章内容与跳转前的文章内容十分相近,部分标题几乎一样。

最终,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赵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爱某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并驳回原告爱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判决已生效。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爱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已积累一定粉丝,在该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会吸引粉丝阅读从而获得流量,吸引广告,获得收益。该微信公众号具有一定价值,能够为人所掌控,满足人们的需求,具有财产利益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赵某作为爱某公司员工,与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负有不得利用公司内部公众号资源转载引流私人账号、引流加粉等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

赵某未遵守义务,在该微信公众号内嵌入其私人的微信公众号文章链接,且其引流的第三方微信公众号文章与原文章高度相似。一方面,该行为会致使爱某公司在相关微信公众号内积攒的粉丝、流量被分割,导致微信公众号的经济价值降低。另一方面,转链与商业广告的性质类似,依照正常的商业习惯,需要取得爱某公司的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赵某私自转链的行为使得爱某公司本应获得的商业收益落空,造成其经济损失。

综上,赵某实施转链行为主观上有恶意,客观上致使爱某公司的公众号虚拟财产性利益受损,侵害了爱某公司对案涉微信公众号享有的网络虚拟财产权益,应对爱某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法院酌定赵某向爱某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该判决从侵权法的角度出发,明确了流量的本质是用户注意力的量化,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权益,并进一步细化了流量劫持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明确流量劫持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在使用技术手段破坏原有网络场景并对用户进行诱导或强制。

值得一提的是,流量权益符合作为财产权益所应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交易性三个要素,属于民法典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权益。从价值内涵来看,流量权益属于虚拟财产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承认了虚拟财产作为民事权益客体的法律地位。

此外,经办法官提醒,由于流量本身涉及多重法益,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依据案件事实的具体情况可以选择不同的诉讼策略,包括基于侵害一般竞争利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路径、基于侵害虚拟财产权益的侵权法路径、基于侵害用户权益的消费者权益法路径等。

南方+记者 李乾

通讯员 广互法宣

编辑 胡冰
校对 钟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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