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鹤山市启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
公示通告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道路管理工作,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我市拟新启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非现场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对设备所在点位公示,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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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为30日,设备将于公示期满后启用。请广大机动车驾驶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特此通告。
鹤山市公安局
2026年1月4日
来源:鹤山市融媒体中心转载自鹤山市公安局
一审/责编:徐颖芊 吕敏玲
二审/监制:吕桢华
三审/总监:吕悦怡
尾部海报原图由谭成伟、冯铭军提供,已获作者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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