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政策宣传专栏第二十四期】以案释法:影响生产经营成本问题(二)

肇庆市场监管
+订阅

公平竞争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核心基石,是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激发创新活力、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前提。本文结合典型案例,系统梳理违反公平竞争审查中“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问题,供社会各界学习参考,希望各界关注政策公平性,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案例一:某地部门文件给予世界500强生物医药企业等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021年6月,某地部门制定《促进高性能医疗设备及精准医疗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对世界500强、中国医药工业百强(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名)或境内外上市生物医药企业在本地设立总部,加速上下游产业链集聚的,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该文件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的规定,属于第一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的情形。

案例二:某地部门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等的必要条件,限制外地建筑企业进入本地小额建设工程市场

2021年1月6日,某地部门依据《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通过平台发布《关于2021年度小额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建库公告》,公告确定参与本地小额建设工程市场,必须进入当地建筑企业库,同时明确要求外地建筑企业进入本地小额建设工程市场,必须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

上述内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四款关于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属于第三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直接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形。

案例三:某地文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上市后备企业优惠政策

2021年4月27日,某地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若干政策意见》,规定“同等条件下,本地预算安排的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优先向上市后备企业倾斜,就高给予相应支持”。

该文件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的规定,属于第一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的情形。

公平竞争环境的构建

需法治保障与公众参与。

广大人民群众

可通过12315、12345热线

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