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日实施的法治宣传教育法第49 条规定:“国家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引导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公益普法责任,开展公益法治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开设法治专栏专题、刊播法治公益广告、报道法治新闻等形式,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这一原则性规定尽管仍然比较抽象,但具有标志性立法事件的历史意义,对奠定媒体公益普法制度法治化具有基石性功能。
从普法决议走向立法保障
党媒自产生之日起就具有政策宣传教育功能,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则是这一传统功能的现代延伸。我国对媒体公益普法功能与作用一直高度重视,“一五”普法开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1985年11月通过的《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就规定,“报刊、通讯社和广播、电视、出版、文学艺术等部门,都应当把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作为经常的重要任务”。此后的表述大同小异,但从功能主义的重视转向媒体的主体责任强调,则始于2006年“五五”普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规定,“创新和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强化大众传播媒体和新闻通讯单位的社会责任。电视、广播、报刊要开办法制栏目(专栏、专版)等,开展准确、通俗、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此后,2011年“六五”普法决议延续了这一责任转向,规定“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类媒体要继续履行好社会责任,通过开办法制栏目(专栏、专版)等,广泛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2016年“七五”普法,“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写入全国人大普法决议。2021年“八五”普法决议进一步指出,“健全和落实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大融媒体普法力度”。这些规定中普法之于媒体从功能到社会责任、再到公益普法制度,表明媒体公益普法日益定型化、制度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普法决议在体例与范式上与领域性立法有很大不同,具有典型的政策型法的特征。法治宣传教育法第49条规定实现了对媒体公益普法的立法肯定,扩大了传统媒体公益普法的主体范围,顺应了万物皆媒的媒介化社会发展逻辑和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政治逻辑,强化了媒体的社会责任,在未来法治社会建设中媒体作为主体性职责势必日益彰显。
媒体公益普法仍有待完善
近年来,一些地方相继出台了《关于建立媒体公益普法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各地在推动媒体公益普法的制度化方面作出了富有成效的努力。但是媒体公益普法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制度供给上缺乏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以及参与公益普法的动力机制的制度设计。法治宣传教育法规定“国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并依法加强管理”,未来需要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倡导性和激励性规定。
二是媒体公益普法缺乏专业学科建设与人才支撑。法治理论的系统性大众化传播薄弱,新媒介技术以及场景传播、算法传播、交互传播、沉浸式传播等新的传播理念与范式应用还不够充分,媒体人员的法治素养与法治传播的新时代诉求还有差距,法治传播的专业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是媒体公益普法缺乏有效的实效评估机制。重视媒体发表的篇数和级别、轻视传播的效果,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仍具有一定倾向性。
四是社会力量参与法治协同传播不足。在法治媒介产品的创新生产上,律师、法学院校专业人才等参与媒体公益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以及跨学科对话协同有待进一步加强。
实现效能转化的迭代转型
仅靠法律的宣示,尚不足以实现媒体公益普法从制度优势到效能的转化,从文本到实践还需要主体、机制、技术等多重机制。
一是以党的创新理论为引领,提升媒体法治大众化传播力。媒体公益普法是一种媒介化的法治实践,媒介产品的创新力是媒体公益普法传播力的生命线。有关部门需协同发力,建设媒体公益普法共同体,构建全媒体协同传播矩阵,提升传播精准度和效果。要深度挖掘“普法”这一跨学科富矿,建立中国特色的法治传播知识体系,为创新传播提供支撑。
二是激发媒体新动能,彰显治理精神。法治宣传教育的本质是文化问题,而文化问题最终要靠文化解决。法治宣传教育法对于媒体公益普法主体使用了“引导”“履行公益普法责任”等立法表达,媒体公益普法的调整与规范,需要倡导、激励等多重机制引导,而不仅仅是简单粗暴的后果责任追究。
三是个人叙事与国家叙事结合,以多重话语传受弥合疏离感。法治传播与媒介使用满足理论因循同样的逻辑,阅听人个人功利性和情感性满足应当得到媒体充分的考虑,以国家为叙事主体和视角的传统宣教话语模式,须在共建共享共治的法治文化建设框架中重新考量,实现从碎片化法律知识传播到法治知识体系传播的转换。
四是建立再制度化的体系性保障。宏观层面,需要公共法律服务法、文化法、政府采购法、教育法等的体系性制度协同保障,以多重制度性杠杆激发市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普法动力机制。中观层面,需要将健全媒体公益普法纳入主流媒体系统变革的系统思维与考量之中,使法治传播有机嵌入到全传播体系传播中。微观层面,创新传播理念与模式,推广媒体普法产品跨学科专家审核制度,从普法责任清单静态评价管理向效果精细化评价管理转换,建立完善媒体公益普法效果评价机制。
(作者系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西民族大学广西法治与传播研究院院长李立景)
来源:(《法治新闻传播》2025年第六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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