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 案 说 法】
为形成更良好的市场秩序,曝光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案件,借此向市场主体及市民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禅城区市场监管局开设【以案说法】专栏,用案例为您科普市场监管方面的法律知识。
阿胶有“补血圣品”的美誉
冬季一降温
不少街坊就拿出家里的阿胶
煮药膳补补身子

图源网络
阿胶的保质期一般是5年
销售不分季节
就在今年还没降温的时候
市监君就接到举报称
辖区某商行涉嫌销售过期阿胶
怎么回事呢?

2025以案说法
第十一期重点

案情简介
今年6月,接到群众举报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在当事人货架发现某品牌阿胶3盒正对外销售,上述3盒阿胶均有绿色OTC标识,且都超过其标识的有效期,当事人无法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5月1日销售某品牌阿胶4盒;2025年5月8日销售某品牌阿胶2盒。
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药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药品已超过有效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和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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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结语
To 消费者
认准正规渠道购药
药品关乎生命健康,请务必选择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规药店购药。购药时注意查看药品有效期、外包装完整性及批准文号(如OTC标识)。若发现疑似过期药品或商家无证经营,请及时拨打12315举报,共同守护用药安全。
警惕“低价陷阱”,拒绝来源不明药品
无证商家常以低价吸引消费者,但其药品可能存在储存不当、来源不明等问题,轻则失效,重则危害健康。切勿因小失大,主动远离流动摊贩、无证微商等非法渠道,对自己和家人的健康负责。
To 经营者
严守准入红线,合法持证经营
药品属特殊商品,零售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证经营将面临高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甚至被责令停业。请尽快完善资质,合规经营,切勿心存侥幸。
严控药品质量,定期清查库存
严格执行药品验收、储存和效期管理制度,定期排查过期产品。销售过期药品按“劣药”论处。建议建立近效期预警机制,及时下架临期药品,避免因小失大。
今年的《以案说法》全部更新完毕
感谢各位读者的关注和支持
祝愿各位新年快乐
让我们明年再续!

END

供稿:禅城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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