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币流通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并严厉打击的行为。近日,清城区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持有、使用假币案。
【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被告人谢某某因使用假币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然而,被告人谢某某并未吸取教训,仍在2025年6月至7月期间,再次在清远市清城区、清新区的多个农贸市场、商店内,多次故意持有并使用伪造的人民币,通过购买小额商品换取真钞的方式,使用假币数额较大。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查获其尚未使用的假币。
被告人谢某某二年内因持有使用假币罪受过行政处罚,又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清城区检察院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谢某某被判处相应刑罚。
【检察官提醒】
(一)认清假币危害,严守法律底线。持有、使用假币属违法行为,广大群众需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假币交易。误收假币应及时上缴银行或公安机关,切勿心存侥幸再次使用,谨防从受害者沦为违法者。
(二)提升识假能力,筑牢防范屏障。经营者与消费者在交易时需提高警惕,可通过观察水印、安全线、光变油墨,触摸票面凹凸感等方式辨别货币真伪。建议仔细核验大面额钞票,避免财产损失。
(三)摒弃侥幸心理,切莫以身试法。谢某某曾因假币违法被罚,仍不思悔改,最终身陷囹圄。法律红线不可逾越,假币犯罪必遭严惩,有过违法行为者更应敬畏法律、迷途知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供稿:第一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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