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日,执法部门根据有关单位移送的无证培训机构线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辖区内一居民楼内有一家“闪亮新星教育”培训机构正在开展六年级语文的培训,现场负责人王某未能提供办学资质证明。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王某为上述无证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其涉嫌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5年9月至10月以个人名义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其间,招聘了3名老师,组织开展了“2025秋季教学”培训项目,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并对四、五、六年级“语文、英语、数学”三科进行培训,共招生40人,采用预收订金、分期付费的模式开展校外培训,合计共收取培训课时费4800元,依照《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当事人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违法所得为4800元。
综上,王某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擅自举办教育培训机构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所指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处罚款人民币96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 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
(二) 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
(三) 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四、《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开展校外培训所收取的全部款项,依法已经予以退还的预收费未消课款项,可以扣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温馨提示
各类校外培训机构与个人都要依法依规办学,诚信规范经营,严格遵守校外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确保证照齐全后,才能开展培训,共同维护校外培训市场的良好发展。
孩子的教育是尤为重要的,在此提醒各位家长朋友要提高警惕,要树立正确的成才理念,给孩子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不盲从不跟风。无证校外培训可能存在诸多潜在风险,比如:人身安全风险、退费纠纷风险、信息安全风险、学习质量难保障等。确实需要辅导培训,一定要理性选择证照齐全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注意查看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和营业执照是否齐全,师资队伍和课程教学是否规范,场地设施是否安全合格等。让我们一起守护孩子健康成长,共同营造良好的校外培训环境。
来源:东莞市凤岗镇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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