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烷传感器挪移、违规组织生产、隐瞒工作面……14起煤矿典型执法案例敲响警钟!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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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刻汲取违法违规生产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5年分四批公布的14起煤矿典型执法案例汇总发布,旨在警示各煤矿企业及从业人员时刻绷紧安全之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坚决杜绝侥幸冒险行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一批

案例1:2025年1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在接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某煤矿钻孔施工作业时违规吊挂甲烷传感器问题线索后,迅速组织核查。执法人员利用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回溯抽查,调阅了多条巷道、多个时段300多个小时的钻孔施工视频记录,对重点和有疑点的视频逐帧识别,结合人员位置监测等系统反复分析研判,最终确认该矿在2024年10月份施工防突抽采钻孔时,人为将位于钻机下风侧的甲烷传感器挪移至上风侧,可能导致钻孔施工过程释出的瓦斯不能被及时监测到,超限不能实现报警断电,易引发窒息或爆炸事故。该行为反映出煤矿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从业人员没有认识到违规挪移甲烷传感器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矿井日常安全管理浮于表面,未能及时发现从业人员挪移甲烷传感器的违章行为。该矿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等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案例2:2025年1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执法人员对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某煤矿开展执法检查时,通过查阅矿井生产调度记录、区队班前会记录及视频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等,发现该矿通风系统改造项目尚未竣工,在通风系统改造区域布置综采工作面并组织生产,系统不完善即组织生产,一旦发生事故易造成灾害扩大。该行为反映出煤矿法治观念不强,思想认识不到位,对改扩建煤矿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的风险认识不足,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空,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作业。该矿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四项,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等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同时对煤矿及上级公司进行约谈。

案例3:2025年3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执法人员对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某煤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异常生产情况,煤矿虽然在检查前两个月主动对1个采煤工作面及2个掘进工作面进行了密闭,但执法人员从收尺记录、作业日志等生产资料中发现了诸多疑点,经过进一步调查后,确认该矿提供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刻意隐瞒了这3个工作面的真实状况。该行为反映出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缺失,法治意识淡薄,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冒险组织生产,试图采取密闭措施将违法行为蒙混过关,仍未认识到隐瞒工作面作业危害的严重性。该矿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等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

案例4:2025年3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暗查暗访组和云南局执法人员对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某煤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正在施工的掘进工作面与采煤工作面存在串联通风。执法人员认真分析了采区设计、采区通风系统,对两个工作面是否符合串联通风的条件进行深入研究,最终确认煤矿违规将掘进工作面回风串联到采煤工作面。该行为反映出煤矿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对违规串联通风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通风三十条”、《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学习不到位。该矿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等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

第二批

案例1:2025年5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执法人员按计划对某煤矿监察执法期间,经风险分析研判,将该矿采煤工作面煤层赋存条件和区域验证环节作为检查重点,通过现场实测煤层厚度和查阅历史资料,发现该矿在采煤工作面煤层厚度异常增厚的情况下未增加区域验证钻孔,未按规定落实防突措施。该行为反映出该煤矿防突意识不强、标准执行不严、安全管理薄弱等突出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等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

案例2:2025年4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执法人员按计划对某煤矿监察执法期间,通过查阅瓦斯检查原始手册、比对通风日报表、调阅监控系统数据等,发现该矿瓦检员擅自移动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位置,致使甲烷传感器无法监测作业时的真实甲烷浓度,人为造成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失真。该行为反映出该煤矿从业人员法治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混乱。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等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并运用行刑衔接移送1名相关人员。

案例3:2025年4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执法人员按计划对某煤矿监察执法期间,发现该矿采煤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设T1甲烷传感器,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通,断面最小处高度和宽度仅为0.8m、0.7m,冒险组织作业。监察人员第一时间下达《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责令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该问题反映出该煤矿重生产轻安全思想严重,心存侥幸冒险组织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第十七项,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

第三批

案例1:2025年7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按计划对某煤矿开展监察执法时,通过查阅图纸资料和深入现场核查,发现该矿一处已穿越探水线的掘进工作面上覆采空区大量积水,存在严重水患,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作业,一旦采空区积水突破薄弱岩层,极可能造成突发性透水事故等突出问题。该行为反映出煤矿水害防治意识不强、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

案例2:2025年8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对某煤矿瓦斯超限核查时,发现超限报警逻辑明显异常,经分析研判、调阅视频及入井勘察,查实该矿在监控系统中增设“一键替换”功能,用低值数据“替换”高值超限数据,擅自对监控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导致监控系统不能监测真实数据并及时报警断电,易引发人员窒息或爆炸事故。该行为反映出煤矿法治意识淡薄,重生产轻安全,罔顾矿工生命安全,处心积虑弄虚作假逃避监管。上述行为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六)项的情形,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并将2名相关人员“行刑衔接”移送司法机关。

案例3:2025年8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对某煤矿监察执法时,通过调阅重点区域作业人员轨迹、视频记录,发现该矿在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作业时未严格执行人员准入制度,未严格落实防冲措施,一旦发生事故易造成灾害扩大。该行为反映出煤矿防冲意识弱化,事故教训汲取不深刻、标准执行不严、安全管理浮于表面等突出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同时约谈其上级公司并下达风险提示函。

案例4:2025年9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按计划对某露天煤矿开展监察执法时,发现该矿内排土场台阶高度为72.15m,大于设计值的2倍。该行为反映出煤矿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对超高台阶可能引发滑坡、坍塌的重大安全风险视而不见等突出问题。上述行为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认定露天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通知》第二条的情形,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

第四批

案例1:2025年10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对某煤矿检查时,发现该矿发生过透水事故,造成中央水泵房被淹。通过查阅图纸资料和深入现场核查,查实该矿在未查明矿区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位置、范围、水压、积水量及导水通道的情况下,违规组织掘进作业。该行为反映出煤矿水害防治意识不强,安全发展理念严重缺位,无视重大安全风险盲目生产,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九条第一项的情形,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等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

案例2:2025年11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对富源县某煤矿瓦斯超限核查时,发现其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穿层预抽钻孔不能有效控制煤巷掘进范围,瓦斯治理存在空白区。该行为反映出煤矿对瓦斯突出危险性认知不足、措施落实流于形式,安全管理存在重大漏洞,易引发瓦斯突出事故。上述行为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第四项的情形,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

案例3:2025年11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对延安市某煤矿开展监察执法时,通过调阅甲烷传感器监测数据和工业视频记录,发现该矿在掘进工作面迎头停风、风电闭锁失效情况下仍然组织生产作业,暴露出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设备设施日常维护不到位,对风电闭锁失效可能引发的瓦斯积聚、爆炸等重大风险置若罔闻,安全管理形同虚设。上述行为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八项的情形,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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