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售新车被撞,贬值损失赔不赔?

遂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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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砰——”

一辆还未售出的新车不慎被撞

车辆修好后

4S店主张“车辆贬值损失”

这笔钱该赔吗?

2024年7月的一天,在某汽车销售处外的停车场上,一辆崭新的待售汽车正静静等待着未来的车主。谁也没想到,一场突如其来的碰撞打破了平静——李某驾驶车辆时不慎失控,径直撞上了这辆新车,车辆外观瞬间受损,就这样新车变成了“事故车”。

事故发生后,交警迅速赶到现场勘查,经认定,李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看着受损的新车,4S店工作人员立刻联系了保险公司,着手安排车辆维修。虽然经过专业维修,车辆的外观基本恢复,也能正常行驶。

但是,这车就算修好了,也不是新车了!

4S店负责人坚持认为,消费者买车时要是知道车辆撞过且修过,肯定会压低价格,甚至直接放弃购买

为此,4S店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评估。结果显示,事故导致车辆贬值20%,贬值损失高达1.9万余元。于是,4S店将李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津南法院,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用及贬值损失。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抗辩:

车辆已经经过全面维修,各项使用性能都恢复到了事故前水平,完全不影响正常驾驶和使用。

在保险公司看来,车辆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应纳入赔偿范围,只同意支付维修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是尚未投入使用的待售商品车,其核心属性是“商品”,交易价值是其重要价值构成。虽然维修后能正常使用,但“发生过事故”的记录会直接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导致交易价值下降,这种损失具有确定性,属于直接损失范畴,保险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

本案中,李某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应当对原告所受到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偿,仍不足部分由李某进行赔偿。

最终

法院参考鉴定机构的评估结果

综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

判决保险公司向4S店支付车辆维修费用

及贬值损失共计4万余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人民法院对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在少数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但必须严格把握。

在司法实践中,“少数极端情形”主要包括待出售的新车、行驶里程极少的车辆及受损后导致性能差距显著、原有特定属性无法恢复的车辆

(部分图片由AI生成)

来源:津南法院 

编辑:梁冯梅

校对:莫奕奕

审核: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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