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黄打非”宣传专栏:非法经营、侵犯著作权,一网店团伙被严惩

惠来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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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6月起,陈某凭在多个网店销售没有授权手续、没有出版书号和出版社的非法出版物和侵犯著作权书籍。为经营网店,陈某凭购买了假冒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雇佣陈某旭(已判决)负责网店的书籍打包、发货、客服回复等工作,还委托某印刷公司大量印刷上述出版物。

2021年10月,陈某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出租屋中查获各类非法出版物10.4万多本、总价值约128.8万元。经鉴定,陈某凭通过网店销售各类非法出版物10.3万多本,经营数额达131.7万余元,侵犯著作权书籍804本、经营数额2.3万余元,共牟利约5万元。

处罚结果

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以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陈某凭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万元。

经审理认为,陈某凭伙同他人印刷、发行非法出版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以数罪并罚。陈某凭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陈某凭能自动投案,认罪态度良好,可予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启示

在我国,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和监督的,以及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等规定擅自出版的,都属于非法出版物。随着大众消费习惯日趋“线上化”,一些不法分子将非法出版物“搬到”网店售卖,并以低廉价格为噱头,吸引顾客下单。

案例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店也不是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隐密的角落”,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引来牢狱之灾。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来源:广东扫黄打非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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