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为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
及时整改现场存在的问题
做到发现一处整改一处
提高企业隐患危机意识
根据《东莞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信息公开公示工作方案》要求
石碣应急管理分局
对在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过程中
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给予公开曝光
请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做好隐患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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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焊工无证上岗,企业依法被查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东莞市应急管理局石碣分局执法人员对某钣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两名焊工在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焊工证)情况下正使用焊接设备进行焊接作业。执法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存在主要问题】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焊工孟某某、朱某某未持有焊工证上岗作业)
【法律科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工贸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解读
判定情形
(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深刻警示】
企业必须严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做到“人人持证”,杜绝因“省事”埋下重大安全风险。无证作业等于冒险作业,从业人员须持证上岗、规范操作,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案例二:
熔炼炉无应急设施,暗藏重大安全风险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东莞市应急管理局石碣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的铸造用熔炼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存储设施。执法人员责令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压铸车间铸造用熔炼炉),并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存在主要问题】铸造用熔炼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存储设施。
【法律科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二项: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解读
1.判定情形
(1)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2)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应急储存设施容积小于炉体最大容量。
(3)两台或者两台以上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共用应急储存设施,其容量小于各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炉体容量之和。
2.除外情形
有色合金铸造用机边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深刻警示】
熔炼炉无应急设施如同“无泄压阀的高压锅”,一旦失控易引发爆炸、火灾等严重后果。相关企业须立即自查熔融金属设备应急设施,确保设置合规、保持可用,并加强应急演练,从源头防范重大风险。

来源:石碣应急管理
责编:曹木静
编辑:梁秀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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