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要上诉的被告,主动履行4.5万元

广州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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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天的广州依然阳光明媚,窗外的绿意缀满枝头,空气中弥漫着岭南特有的温润。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荔城法庭内,一场线上调解正通过屏幕平稳推进。

“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上述调解方案?”经办法官陈洪超的声音沉稳有力。

“我方同意,谢谢法官!”两句应答几乎同时响起,从并排的云端窗口中传出。一桩因“已签收、暂未确认”七字签注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最终在这场判后调解的沟通与互谅中,圆满落幕。

合作六载,一朝生隙

建某公司作为某地铁工程的承包方,在选定材料供应商时与材某公司开始合作。六年间,双方往来一直顺畅,却因最后一批建材的签收问题产生分歧,最终在今年10月对簿公堂。

“11车次的建材我们全部送达,合同、送货单、对账单等流程均已履行,现在对方却称未收到这批货,这明显不合理!”庭审中,原告材某公司既感气愤,又觉委屈。

建某公司则紧扣对账单上的签注进行答辩:“送货单签收人并非合同约定的指定人员,我司员工在核对账单时亦备注‘已签收,暂未确认’。因此,我们并未正式确认过这笔款项。”该公司进一步指出,送货数量已超出原合同约定,且双方此前已完成结算,因此主张涉案货物供给期间与材某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拒绝支付该笔货款。

卖方坚称货已送达,买方却表示未曾使用——这批建材究竟去向何处?陈洪超在审理中着重审查:建某公司能否仅凭“暂未确认”四字,便能否认收货事实?

结合全案证据,法院最终认定材某公司向建某公司承建的案涉工程所在地发送建材的事实属实,判决建某公司向材某公司支付货款4.5万元及逾期利息。

判后调解,初见转机

判后,陈洪超向双方释明:“工程建设中因实际需要临时增购建材,是行业常见情形,不能仅以合同初始约定作为唯一判断依据。此外,在长期对账与催收过程中,建某公司指定的对接人员从未否认该笔交易存在,也未提出过异议。”

至于“已签收,暂未确认”这一签注,法官指出,按通常理解,该表述并未否定交易本身,仅体现对账目金额需进一步核实的意图。

听完解释,原本坚持上诉的建某公司态度有所松动:“我们本来已准备上诉,但现在听了法官的分析,确实需要再斟酌。”

陈洪超敏锐捕捉到这一转变,从实现双赢、修复关系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判后调解的建议:“感觉你们之前应该合作得挺愉快的,如今想必也都希望真正解决纠纷。法院愿意搭建沟通平台,帮助两家企业重建互信。”

“法官,我在外地,能否安排线上调解?”在陈洪超的释法答疑与温情劝导下,建某公司首先表达了和解意愿:“我们并非恶意拖欠,确实是在流程细节上出现了疏漏,才导致如今的分歧。”该公司表示,若对方同意免除利息,货款可当日一次性付清。

然而,材某公司起初难以接受:“利息是对方拖欠货款依法应承担的,我们若让步,岂不是自认理亏?”

“我理解双方各有立场,但业务往来,锱铢必较往往就失了情分。”陈洪超从企业长远发展出发,耐心分析:“退让一步,若能换来合作关系回暖,未来再度携手也非难事。”

谈及往日合作与交情,材某公司态度渐缓:“我们确实只希望收回货款,闹到今天并非本意。法官说得对,生意讲究双赢,我们接受判后调解。”

实际上,审理过程中陈洪超已注意到,两家公司合作时间不短,过程总体顺畅——仅某年5月至11月,建某公司就从材某公司采购了近400万元货物。可见在矛盾发生前,双方的关系并不差,以此为基础寻找破冰的支点,方向已然明晰。

互让共赢,案结事了

经多次协调,双方同意在线确认调解方案。不同于庭审时的僵持,这场判后调解充满了理解和互让。

“原本以为还要经历二审甚至执行,如今你们愿意和解并一次性付款,我们也会以礼相待,只收回货款即可。”材某公司不仅免去利息,更主动承担了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此举令建某公司颇感动容。

“爽快!我们今天就把货款全额结清,希望以后还有机会能重新建立合作!”随着调解笔录的签订,这场因单方“未确认”引发的纠纷,最终以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画上圆满句号。

当天下午,陈洪超收到涉案款项已全额结清的消息时,一缕冬阳正轻轻映在案头卷宗上。于涉企案件而言,履行到位固然是句号,但能见到对立双方握手言和、关系回温,才是真正意义的“案结事了”。

今年6月以来,广州法院对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民商事案件,试行在移送上诉前同步开展释法答疑、引导调解工作,切实推动矛盾纠纷在基层法院实质化解,减少案件衍生、矛盾激化。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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