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赚取卖房佣金,获刑!

汕头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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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审批权限

将公司自然客户

改成中介渠道客户

骗取公司高额佣金

这样的“小聪明”

引来“大麻烦”

案情简介

A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某楼盘项目开发销售。李某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入职A公司,担任案场销售经理,负责管理销售团队、审核转介客户确认单及佣金结算表等工作,薪酬由基本工资和项目销售提成构成。

为拓展销售渠道,A公司与多家中介公司签订转介服务合同,按成交金额支付佣金。李某发现,若将手中掌握的自然客户(无中介介绍、自行到访的客户)通过中介报备成交,自己就能从中介处额外分得A公司支付给中介的高额佣金。

于是,从2018年8月起,李某与B公司(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张某、王某(二人另案处理)串通,把自己手中的自然客户信息私下提供给张某、王某,由二人以B公司名义提前报备,谎称是中介介绍来的客户。客户成交后,李某利用审核签批权限在相关单据上签字确认,骗取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中介佣金。张某、王某通过控制的空壳公司结算佣金后,按约定把70%分成转给李某,其余部分由中介方分配。经查,A公司因该行为累计支付佣金396万余元,李某实际获利277万余元。

2021年8月,A公司接到匿名举报后报案。2022年6月,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辩称自己只是“介绍客户赚提成”,未意识到已涉嫌犯罪。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虽为劳务派遣人员,未与A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但在A公司担任案场销售经理,实际履行客户审核、佣金签批等管理职责,属于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其为获取非法利益,与他人勾结,利用职务便利虚构中介转介事实,骗取A公司本不用向中介公司支付的高额佣金,导致A公司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李某与中介人员分赃所得并不属于其依照正常合规的职务行为应得的报酬,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李某退赔A公司经济损失396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劳务派遣人员只要在用人单位实际履行管理职责、从事具体工作,即属于“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侵占行为,同样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实践中,不少房地产行业从业者误认为“客户资源自己掌握,介绍给中介又不影响公司卖房”,忽视了此类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鹏法君提醒,劳动者需认识到,通过职务行为获取的客户资源、交易机会等均属于任职企业的经营资源,利用职务便利将其转化为个人收益的行为,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尤其是销售、管理等岗位人员,要清晰界定职务权限与个人行为的边界,切勿因“行业惯例”或“侥幸心理”获取不义之财,使自己身陷囹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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