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潮府规〔2021〕23号)精神和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现就我市2026年度(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缴费工资基数及待遇计发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恢复职工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规定,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政策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6年1月1日起,我市原享受阶段性降费政策的各类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恢复至阶段性降费前的标准,即参加我市职工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单位缴费费率恢复为6.9%(其中医保6.4%,生育0.5%),其他用人单位的单位缴费费率恢复为7.4%(其中医保6.4%,生育1%)。
二
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月工资为缴费基数。个人工资超过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根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2024年我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272元,则我市2026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上限为18816元,下限为3763元。
三
待遇计发基数的调整
各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中,凡以“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新的标准(6272元/月)执行。
潮州市医疗保障局
潮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2025年12月12日
“潮安发布”编辑部
编审:刘俊雄
责编:王晓丹
编辑:郑荣
来源:潮州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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