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的规范管理与安全处置,是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要基石,也是企业和社会各界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与义务。随着经济社会活动的日益频繁,少数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时有发生,对土壤、水体及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环境风险隐患突出。为坚决遏制此类环境违法犯罪,持续保持高压震慑,现公布一批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典型违法案例。
杨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11日凌晨,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四会分局执法人员在四会市东城街道玉慧路中国石化肇庆四会工业大道加油站后面的鱼塘进行检查时,发现杨某驾驶一辆牵引车,将某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产生的31.8吨工业固体废物(液体状)运送至该鱼塘进行倾倒,已倾倒量达22.53吨。


检查现场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四会分局委托肇庆市四会生态环境监测站分别对车辆上工业固体废物和鱼塘水体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车辆内废液多项指标异常,其中化学需氧量为80800(8.08×104)mg/L、石油类为3.69mg/L、挥发酚浓度为576mg/L,表明其具有强污染性。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四会分局致函该公司属地环境部门,告知该新材料有限公司非法转移行为。在监管部门的督促下,某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日对倾倒现场进行清理。
同时,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四会分局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科学研究所对车辆上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危险废物鉴定。根据该所出具的危险特性鉴别报告,槽罐车内液态物质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00-06,危险特性:T)。
查处情况
杨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杨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2025年12月2日,该案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启示
本案中杨某跨市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不仅直接破坏当地水生态环境,更因危险废物的毒害性而对周边环境与公众健康构成长期潜在威胁。案件警示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均需依法依规进行,任何逃避监管、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同时,企业应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加强对废物处置过程的管理与监督,切不可疏于管控或放任委托方违法处置。
洪某合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案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25日凌晨,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四会分局执法人员对四会市东城街道青莲渠侧金属泥加工场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查,该加工场由洪某合经营,主要从事铜泥、锡泥、铜水、锡水的收集提炼加工,最终产品为提炼后铜泥,且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环保审批手续。


检查现场
现场检查发现,加工场两个车间内堆放多个储罐与吨袋,其中储罐存放含铜、含锡废水,吨袋堆存含铜、含锡污泥。经初步核算,现场堆放的废水、污泥等物质合计约195.11吨(不含现场溶液、成品等)。
为进一步判定污染物性质、量化环境损害程度,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四会分局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科学研究所对现场固体废物及液态不明物质开展危险废物鉴定。根据该所出具的危险特性鉴别报告,上述不明物质具备腐蚀性、毒性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00-22,危险特性:T/C)。
查处情况
洪某合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关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同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即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洪某合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数量远超法定追诉标准,其行为已涉嫌环境犯罪,2025年6月18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四会分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启示
本案中涉案加工场无照无证、违规经营,暴露出部分区域对“散乱污”场所排查存在盲区。各相关部门需压实属地责任,常态化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无资质从事危险废物处置、金属提炼等污染性生产经营的场所,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从源头杜绝非法排污行为。违法人员洪某合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无证无照从事危险废物处置活动,最终因涉嫌环境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行为不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更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此举清晰释放了“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必受严惩”的强烈信号,警示所有市场主体和个人,生态环境保护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容触碰,任何妄图牺牲环境谋取私利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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