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发布关于加强梅溪河、新津河、外砂河饮用水源地保护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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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梅溪河、新津河、外砂河饮用水源地保护的通告,明确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游泳、垂钓、餐饮娱乐、畜禽养殖等污染饮用水体的活动,最高可处一百万元罚款并予以行政拘留,依法追究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要求现有违法设施须在5日内自行清理拆除,逾期将强制执行。具体通告如下: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梅溪河、新津河、外砂河饮用水源地保护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国家水资源保护战略部署,严格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加强我区梅溪河、新津河、外砂河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筑牢饮用水安全防线,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及水源地管理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 严禁污染水源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从事游泳、垂钓,严禁建设休闲棚屋、开展餐饮娱乐、进行畜禽养殖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严禁拆除、擅自移动、损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及监控设备。同时,全面禁止下列行为:设置排污口;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排放、倾倒、堆放、处置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等废弃物;利用码头等设施或船舶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利用船舶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及国家明令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允许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从严查处,最高可处一百万元罚款并予以行政拘留,同时依法追究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 限期清理违法设施: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各违法设施、建(构)筑物及生产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人、经营者,必须自行完成清理拆除,并将场地恢复原状。逾期未履行的,我区将依法组织强制执行,清理拆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所有权人及违法建设者承担。

3. 保障执法工作秩序: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妨碍公务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4日

附件:汕头市龙湖区3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示意图

受访者 供图

韩江梅溪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受访者 供图

韩江新津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受访者 供图

南方+记者 蔡沚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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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方+ 张晓宜 拍摄


编辑 肖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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