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示警‖我市公开曝光2起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梅州应急管理
+订阅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从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到废弃销毁全过程均具有高危属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现向社会公开曝光一批“打非治违”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发挥警示作用,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与安全共识,共同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案例一:何某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2025年1月22日,兴宁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兴宁市公安局、黄陂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在黄陂镇径口村两辆货柜车内查获一批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产品(共计738箱(件),其中包含95箱专业燃放类B级产品和643箱其他C、D级产品)。经查,当事人何某承认其非法储存行为,并已销售部分产品,剩余248箱未售出。

何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兴宁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没收其尚未售出的248箱C、D级烟花产品及违法所得1000元(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对何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二:兴宁市某烟花炮竹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案

2025年1月22日,梅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兴宁市某烟花炮竹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储存的烟花爆竹产品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组合烟花产品未加装隔板垫板,属于“假大空”产品,不符合《烟花爆竹组合烟花》第5.4.5条规定;2.部分扇形组合烟花产品筒体偏斜角超过3°,不符合《烟花爆竹组合烟花》第5.4.7条规定;3.部分产品的实际类别、制造商信息与其流向登记条码载明信息不符;4.部分个人燃放类小礼花组合烟花产品发射筒内径超过《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的单筒内径≤30mm的强制性标准。

该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及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执法机关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65000元(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市将持续推进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坚持“上游下游一起打、源头末端一起查”,全链条打击烟花爆竹领域违法犯罪,不断健全部门协作机制,筑牢安全生产防护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