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9日
深圳南山某楼盘工地发生一起高坠事故
一名工人作业时使用自带的破旧安全带
在危险发生时,没能起到保护作用
导致该工人从81米高空坠亡
事故暴露了各方诸多问题:
工人无证上岗、安全带领而不用
安全员、工人均未发现安全带存在隐患
施工方案经过了各方层层审批
却无一人发现作业人员未持证
……
2025年5月19日17时许,深圳南山招商街道某楼盘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现场,现场工人在拆除塔吊附着操作平台时,发生一起一般高坠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2.26万元。
近日,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公布的事故调查报告查明,南山招商“5·19”一般高坠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工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存在不足、未按照相关拆卸方案要求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5月19日上午7时许,施工单位西×建设公司劳务工人王某华和覃某迪到达该项目,于上午完成了该项目3栋2#塔吊第5道附着操作平台(位于32楼)的拆除工作。
5月19日16时许,王某华与覃某迪继续拆除3栋2#塔吊第4道附着操作平台(该附着操作平台位于26楼,由2块定型化平台拼接形成,平台通过4根方钢管与塔吊形成可靠连接)。

17时许,王某华与覃某迪将附着操作平台上与方管连接的螺丝及其中的2根方钢管拆除完成后,施工现场开始下雨,现场管理人员通知现场工人停工。王某华与覃某迪将部分定型化附着操作平台拆除并推离塔吊后,塔吊安拆单位恒×机械设备公司塔吊司机李某(工作职责为拆除塔吊时吊运相关构件、配合西×公司工人完成塔吊附着操作平台的吊运等工作)将拆除的该部分附着塔吊操作平台吊运至地面。在覃某迪准备通过塔吊内部的爬梯下至地面时,覃某迪突然听到异响,回头一看,发现王某华从操作平台往地面坠落。

王某华坠落至地面后,现场管理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救护人员到场后对王某华进行抢救,最终王某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调查情况
1. 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测量,王某华坠地位置位于2#塔吊南侧,距塔身6.5米;2#塔吊第四道附着操作平台位于3栋26层,王某华坠落高度约81米。
现场勘察时,王某华身上穿戴有安全带,安全带缓冲包已打开,其中一根安全绳断裂,挂钩缺失,断口位置距挂钩根部约15cm;另外一根安全绳完整无损,与该安全绳连接的挂钩开口可以打开及闭锁,外形完好。


王某华身上安全带状态
现场物资领用登记表显示,王某华于2024年3月4日从该项目物资管理处领取了4根5点式安全带,于2025年3月14日从该项目物资管理仓库领取了1根5点式安全带。经覃某迪现场指认和对比,王某华事发时所佩戴的安全带与其从该项目物资管理仓库领用的五点式双钩安全带型号、颜色等均不相同。

王某华身上安全带(下)与该项目仓库内安全带(上)对比图
经现场查找,在2#塔吊基础附近发现一个安全带挂钩,经比对断口及挂钩编号,确认为王某华所佩戴安全带断裂后掉落的挂钩,该挂钩闭锁装置已变形。经复原对比,安全绳断口位置有接近一半整齐断裂,断口其余部分呈不规则状。

断裂的安全带挂钩拼接还原图
2. 资料调查情况
2025年3月21日,西×建设公司向监理公司提交了涉事塔吊拆卸方案的报审表,同日,监理公司通过了对该拆卸方案的审查,方案明确要求:事发的附着操作平台的拆卸由总包单位完成,项目部安排两位技术熟练持有架子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的架工完成对作业平台的拆卸。

2025年4月2日,恒×机械设备公司、西×建设公司、监理公司为涉事2#塔吊办理了拆卸告知。2025年4月10日,深圳市南山区住建局受理了该拆卸告知。

2025年3月8至14日,王某华接受了西×建设公司针对该项目的普工三级安全教育、高处作业及登高架设作业安全技术交底、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交底及防护棚工程安全技术交底。2025年3月14日,王某华与晟×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入该项目从事防护棚搭设、拆除作业。




王某华接受三级教育、安全交底记录情况
西×建设公司和监理公司分别于2025 年5月14、15、19 日,对3 栋2#塔吊拆卸作业相关人员及现场安全状态进行了确认,同意深恒×机械设备公司对涉事2#塔吊进行拆卸作业。



拆除2#塔吊作业令
事发当天,西×建设公司和监理公司对王某华、覃某迪在2#塔吊附着操作平台进行拆除作业进行了审批。

经调查,王某华与覃某迪均不持有架子工特种作业人员证及其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事发后,经现场模拟和相关人员确认,王某华作业时,采用了缠绕式系挂安全带的方式,将安全带系挂在塔吊标准节上。安全带断裂后,安全带挂钩掉落至2#塔吊基础附近。

王某华作业时安全带系挂模拟情况
事故直接原因
1.人的不安全行为:王某华安全意识淡薄,无证进行拆除作业;作业时未使用项目发放的安全带,自身佩戴的安全带来历不明,未发现所佩戴安全带磨损严重的安全隐患。
2.物的不安全状态:王某华作业时佩戴的安全带来历不明且部分磨损,在王某华坠落时安全带受到冲击,缓冲包打开,但安全带强度不足,未能提供足够的拉力,安全带被拉断,未起到安全防护作用。
3.环境的不安全因素:涉事附着操作平台在拆除掉连接的2根方钢管和一半平台后,剩余的一半平台处于不稳定状态;天气下雨后,塔吊附着操作平台上湿滑。
事故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处罚的人员
王某华安全意识淡薄,在不持有架子工特种作业证的情况下,违章进行塔吊附着平台拆除作业,且在作业过程中未使用从该项目仓库领用的安全带,随身佩戴的安全带不满足该项目安全施工的基本要求。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西×建设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违反塔吊拆除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安排不持有架子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的工人进行塔吊附着操作平台的拆卸作业;在涉事工人作业前,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对工人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西×建设公司项目负责人徐某发。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全面排查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无证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住房建设局依据行业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
3.监理公司。作为该项目监理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监理工作职责,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作业人员无证对塔吊附着操作平台进行拆除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区住房建设局依据行业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
(三)对事故有关管理单位的处理建议
依据相关文件,事故调查组将事故情况通报区纪委监委,政府相关管理单位人员履职情况,由区纪委监委独立调查。
事故主要教训
(一)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存在严重缺陷
安全带是工人在进行高空作业时的生命线。本次事故暴露出企业对安全带等高空作业防护用品的生命周期管理缺失的问题,涉事企业将安全带发放给工人后,工人未使用项目发放的安全带作业,企业未定期对安全带进行检查、更新,涉事工人及现场安全员均未发现工人的安全带在作业时已存在磨损的安全隐患。
(二)专项施工方案执行过程中“作业审批流程形同虚设”
本次事故中,施工单位制定了详细的塔吊拆除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通过了监理单位的审查。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执行作业审批时,均未发现作业令中的作业人员为无证人员,不满足专项施工方案对人员持证作业的要求,作业审批流程形同虚设。
“高处不胜险”
在高处作业时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小
四周临空、垂直交叉作业
作业环境复杂
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发生事故
多一份警惕,就少一份风险
以下“不准”请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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