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被罚逾165万元!广州多区公布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广州教育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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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8区陆续通报了多起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其中,有机构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租用专门场地举办经营性校外培训机构招收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且未经教育部门同意,参与组织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社会性竞赛,被责令停止办学,并被处以超165万元罚款。

案例具体如下:

越秀区

一、广州学*好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

该机构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越秀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举办、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罚款77280元的行政处罚。

海珠区

近期,海珠区教育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广州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翠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22),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并违规收取培训费用,损害了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海珠区教育局已依法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涉事机构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等规定,海珠区教育局已对该机构作出退还所收费用81474.55元,没收违法所得64410.77元,并处以罚款64410.77元的行政处罚。

荔湾区

一、广州市荔湾区晓*优居民服务有限公司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

该机构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荔湾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19037.62元,罚款38075.24元的行政处罚。

二、广州思*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荔湾分公司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

该机构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荔湾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40129.91元,罚款80259.82元的行政处罚。

白云区

一、广州*学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

该机构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白云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没收违法所得5992.5元、罚款5992.5元的行政处罚。

二、广州思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百信分公司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

该机构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白云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没收违法所得21299.29元、罚款21299.29元的行政处罚。

黄埔区

一、广州启*文化有限公司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

该机构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黄埔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举办未取得许可的学科类培训、没收违法所得191837元、罚款383674元的行政处罚。

二、广州思*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

该机构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黄埔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举办未取得许可的学科类培训、没收违法所得56277.26元、罚款191342.68元的行政处罚。

三、广州因*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

该机构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黄埔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举办未取得许可的学科类培训、没收违法所得2138元、罚款2138元的行政处罚。下一步,黄埔区教育局将加大对违法违规培训整治力度,巩固校外培训治理成果。同时提醒区内各校外培训机构(含托管、AI自习室、咨询公司等可能涉培训的机构):严格遵守“双减”政策及校外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办学、诚信经营,共同维护校外培训市场良好生态。

番禺区

一、广州市番禺区*乐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管理混乱案

该机构已取得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违规聘请外籍教师开展教学活动,并存在体罚学生的行为。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番禺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警告、退还所收费用19904.57元、没收违法所得15642.63元的行政处罚。

二、广州市番禺区*智慧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违法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案

该机构取得的是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擅自变更办学类别,于2025年2月至2025年5月对18名中小学生开展了学科类培训。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番禺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警告、退还所收费用14734元、没收违法所得28611.76元的行政处罚。

南沙区

一、广州*舞舞蹈艺术咨询有限公司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

该机构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艺术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举办,没收违法所得10753.6元并罚款16130.4元的行政处罚。

二、广州*舞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

该机构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艺术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举办,没收违法所得16824元并罚款46215元的行政处罚。

三、广州*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

该机构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艺术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举办,没收违法所得10500元并罚款15750元的行政处罚。

增城区

案例一:广州市增城区龙*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持非学科类培训(中小学艺术类培训、综合实践活动类培训)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科类培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增城区教育局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不得再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学科类培训;2.没收违法所得16650.56元。

案例二:广州**扬光文化有限公司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参与组织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案。该公司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租用专门场地举办经营性校外培训机构招收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未经教育部门同意,参与组织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社会性竞赛。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广州市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增城区教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广州**扬光文化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通报批评;(二)停止办学;(三)罚款1651610.56元。

南方+记者 谢望海 陈理

编辑 朱琦
校对 肖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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