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听证员、人民监督员、村民代表,我背后的羊子山,山林茂密,溪谷纵横,是鸟类栖息的生态廊道,也是南岭生态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这片绿色屏障却被非法狩猎所破坏。今天将听证会开到案发地,不仅为了让大家身临其境全面了解案情,确保评议的客观公正,更是为了以案释法,提高当地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生态意识,共同为野生动物栖息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连州市检察院检察官说道。

11月21日,连州市检察院将听证会“搬”到案发地西江镇高山村委会的羊子山脚,就陶某某等人非法狩猎案举行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联合公开听证。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侦查人员、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村民代表等30余人参与。
案件回顾
2025年3月至4月,陶某某与吴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在西江镇高山村羊子山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非法狩猎。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陶某某参与次数少,在犯罪中仅负责捡拾猎物,参与度低,且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并自愿缴纳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资金用于公益修复,依法可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听证现场:不起诉≠“不诉了之”
听证会上,刑事检察部门的承办检察官详细说明基本案情及认定事实,介绍了法律规定的禁狩鸟类,阐述了拟作相对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同时,公益诉讼部门承办检察官也就本案是否适宜采取替代性修复方式对受损的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进行补偿、修复进行充分听证。
“我因法律意识淡薄触犯法律,今后一定遵纪守法,用实际行动弥补过错。”陶某某当场悔过。听证员经评议一致认为:“不起诉体现司法温度,但‘不诉了之’不可取。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强化行政处罚,以公益修复弥补生态损失,既守住了法律底线,又实现了教育挽救,一举两得。”
普法延伸:“案发地”→“普法站”
听证会结束后,检察官联合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在村委会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题普法活动,结合典型案例向村民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条款,阐释禁猎区、禁猎期划定标准及“三有动物”名录范围,重点强调“日常常见的鸟类、蛇类等野生动物,多数已被纳入法律保护范畴,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猎,属于违法行为,将被依法追责。”一位村民感慨:“以前以为抓几只鸟‘不算什么’,今天才知道有可能触犯法律!这种‘家门口’的听证会,更能让人记在心里。”




这场特殊的“家门口”法治公开课,是连州市检察院深化“刑事+公益”一体化办案机制的生动实践,既对情节轻微者“宽严相济”,又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强化行政处罚,既节约司法资源,又扩大普法实效。下一步,连州市检察院将持续推进“检察听证+普法宣传+N”模式,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触角,将听证会开到田间地头、社区院落,让群众直观感受到法律的红线就在身边,更让法治理念在每一个人心里生根发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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