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上互骂?双双侵权!

遂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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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踩坑、交易扯皮

本是可以坐下来协商的小事

可有人却把“说理”变成了“骂战”

甚至上升到P图丑化、网络攻击的地步

最终,不仅没解气

还闹上了法庭

双双要为自己的冲动买单……

孙某和李某因网络交易产生纠纷。买方孙某在多个网络平台上传自己交易过程截图并搭配对卖方李某的贬低性言论进行发布为进行“反击”,李某在孙某的网络账号中下载孙某的生活照片后进行丑化“P图”,并搭配对孙某的贬低性配文在网络平台上发布

孙某遂将李某起诉至河北区法院,李某则提出反诉,双方相互主张对方行为侵犯自己的名誉权。

法院调解

双方矛盾因网络交易产生,本可通过双方协商、交易平台介入、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但双方在处理矛盾过程中,却在网络平台上互相进行言论攻击甚至升级为人身攻击。

本案中,双方虽均提出己方行为仅针对对方网络账户,而非针对对方当事人。然而,网络账户除具有财产属性外,亦具有人身专属性。故双方发布的针对对方账号贬低性言论,具有明确指向性,已经包含实施对对方当事人侵权行为的主观意图。

经过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双方均意识到自己行为有失,并对对方行为表示谅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分别删除发布在网络平台上涉及对方的图片和文字并支付赔偿金。目前双方已履行完毕。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公民行为需遵循文明、友善原则,倡导和谐、法治的社会环境。用户在行使言论自由、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应当尊重他人人格权益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网民,使用互联网时应当注意以下四点: 

严守法律底线

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散布他人隐私或虚假信息。

理性解决纠纷

遇到矛盾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以牙还牙”激化矛盾,更不能采取网络“互撕”等不当方式。 

谨防维权变侵权

即使自身权益受损,也应当通过仲裁、诉讼等正当渠道维权,避免维权不成反侵权。  

强化证据意识

发生纠纷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为合法维权做好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来源:天津高法、河北区法院

编辑:梁冯梅

校对:莫奕奕

审核:李耀文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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