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实际控制人、车间负责人和班组负责人三个层次的安全生产职责,全面打通企业安全生产全链条,是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简单来说,就是从总经理到管理层,再到一线员工,每个人头上都有明确的责任清单和指标,真正做到人人都懂安全,个个都能抓安全。未落实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案情回顾
近期,中山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发生火灾,民众街道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在起火前,该公司某车间在作业期间车间作业人员全部脱岗,该公司及带班班长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该带班班长对脱岗行为负有责任。同时,经调查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存在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及带班班长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部门对该公司及带班班长作出了行政处罚。
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部门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以案普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 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 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 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 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 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上述案例中,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仅对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带班班长也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也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受到了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这一规定将“全员责任”上升到法律高度,意味着安全生产不再是某一部门或个人的“独角戏”,而是企业全体人员共同参与的“大合唱”。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靠三级责任人员来抓和推动落实,三级责任制如果落实到位,一线的全部员工、每个岗位、每个生产环节都是安全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也就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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