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汕四市法院联合发布涉侨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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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依法分割 巧妙化解侨屋矛盾纠纷

案例一:许某甲诉许某乙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基本案情

许某甲之父与许某乙之父(均已去世)系胞兄弟关系。案涉房产于1990年经确权登记为许某甲之父与许某乙之父共同共有,该房屋为单间三层建筑,单门户出入,单楼梯上下。1993年经许某乙之父与许某甲之胞兄许某(已去世)在亲戚的见证下达成协议,约定:第一层前部分铺面(以中墙为界)及第三层为许某乙之父及其子孙所有,第一层后半部分及第二层为许某、许某甲所有,双方共同通过铺面及楼梯出入。许某甲及其母亲、兄弟长期居住于香港,许某乙一家一直居住在案涉房产所在房屋。由于双方关系不和,多次因案涉房屋租赁、使用及相邻引起诉讼。现许某甲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案涉房产。

裁判结果

案涉房屋由许某甲、许某乙继承。由于许某甲多年以来居住在香港,而许某乙一家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中,双方因案涉房屋问题矛盾不断,引发了多次诉讼;而经现场查看,案涉房屋年代久远,双方亦未能协商一致对该房屋进行及时全面维修,致使目前该房屋部分出现安全隐患。案涉房屋从构造上不具有内部分割后单独进行产权登记的条件,双方如继续保持目前共有形式,不利于解除房屋安全隐患及发挥房屋功能,影响房屋的使用价值,也不利于化解双方的矛盾。因此,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以及现实需求,饶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许某甲对该房屋进行共有物分割的主张,判决对案涉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由许某乙对许某甲进行折价补偿。二审审理过程中, 许某甲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侨屋纠纷常因“亲情+利益”交织而复杂,涉侨房产往往因历史演变、产权更迭、继承人散落海外等原因,而导致矛盾纠纷延续多年、侨屋长期处于搁置、牵涉多方利益的窘态。本案通过对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共有物如何处理的问题进行释法明理,在考虑侨胞心系侨屋却又定居于香港,而另一方一家长期居住侨屋且房屋系其唯一住房等多方因素,依法分割案涉侨屋共有物,精准界定侨屋归属,既最大程度保留侨屋财产价值,又维护多方侨屋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历史遗留矛盾,疏通侨胞的祖屋郁结,在侨胞与家乡间搭建一座法治“连心桥”,增强侨胞对家乡的认同感与归属感,感受家乡温暖和法治力量。

案例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侨房拆迁难 调解化纠纷

案例二:吴某某、佘某某与杨某某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讼争房产原系1987年落实侨房政策时归还侨属的房产并由人民政府核发《房屋产权证明书》,自发证之日起,相关范围内分得户的土地证同时注销作废。在2001年11月12日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时,原房管局登报声明原分得户契证作废。确权后,杨某某通过买卖取得该房产。吴某某的父亲属于原房产分得户,自土地改革时分得后以自有资金建成房产一间。吴某某父亲去世后,由吴某某及其母亲佘某某占有使用该房屋。双方因案涉房产的权属产生争议,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吴某某、佘某某腾退返还房产并支付场地占用费。吴某某、佘某某提起反诉请求确认案涉房产为其所有。

裁判结果

本案纠纷为落实侨房政策后未及时处理原分得户的补偿腾退所遗留的历史问题。且讼争房产位于当地“三旧改造”项目范围内,本案纠纷影响项目拆迁进度。为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高效化解本案纠纷,承办法官全面了解讼争房产权属变动的来龙去脉,选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倾听双方诉求、分析矛盾症结并提出吴某某、佘某某腾退并配合拆迁,由杨某某给付适度经济补偿的调解方向,该建议获得双方认可。在此基础上,着力针对经济补偿的数额进行沟通协商,最终成功促成调解。

典型意义

本案在充分尊重特殊时期涉侨政策历史背景的前提下,通过灵活运用调解技巧在尖锐的冲突中寻得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巧妙化解了双方矛盾,解决了落实侨房政策遗留的历史问题,确保案涉侨房顺利拆迁,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本案的成功调解,是人民法院推动涉侨案件实质解纷的生动实践,取得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多方联动解纷 让侨胞重获“安居权”

案例三:曾某诉郭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基本案情

曾某的外祖父是新加坡华侨,涉案房子是曾某外祖父所有,在上世纪因土改政策被分配给该村村民林某。1980年农历七月二十三日,林某将涉案房子转让给郭某丈夫并由郭某丈夫实际占有使用。后因侨房落实政策又重新收回交还曾某的外祖父所有并于1986年6月3日向其颁发了房屋产权证明书,村集体也向郭某丈夫分配了与涉案房子实际占地面积等同的厝地用于补偿。但曾某的外祖父并未实际收回涉案房子,该房仍由郭某丈夫一家使用。郭某认为其丈夫系受让所得,且其对1987年村分配给其厝地用于补偿一事并不知情,案涉房子现也借与第三人刘某某使用,其未实际占有、使用。

裁判结果

承办法官全面倾听曾某和郭某陈述,梳理房屋分配、转让、确权、补偿的完整脉络,摸清争议核心,为调解定方向;针对争议点,走访镇政府、村委会,查阅侨房落实档案,明确房屋所有权,帮郭某确定补偿厝地坐落,用事实证据唤醒双方对案件事实的清晰认知;同时邀请村干部协同参与,融合“情理法”,一边释明侨房政策法规,界定法律边界,一边结合双方实际诉求,讲解补偿背景与房屋使用现状;既引导郭某理解侨房确权的合法性,也让曾某体谅郭某对补偿事宜不知情的处境,均衡传递双方诉求,避免调解偏向;聚焦核心矛盾,提出郭某返还房屋、曾某申请撤诉的方案,尊重双方权益,体现调解诚意;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郭某同意返还房屋,曾某撤诉。

典型意义

该案是法院落实做好“侨”的文章重点工作、加强涉侨权益司法保护的生动实践。案件通过“地方志档案 + 村居佐证”证据核查模式,依托侨房政策地方志档案明确房产所有权关键依据,结合村委会信息锁定补偿厝地详情,兼顾事实准确性与涉侨案件历史、地域特点,为涉侨物权纠纷证据认定提供可借鉴经验;同时就地联动基层组织、融合情理法的调解思路,高效化解纠纷,既减轻当事人诉累,又获双方满意,体现了司法化解纠纷的温度与效率。

案例来源: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依法化解相邻之困 共建侨乡良好营商环境

案例四:许某某等六人诉某服务总站等排除妨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

案涉场地为1992年为发展县城区商品经济兴建的农贸市场,后经多方演变及相关产权证书确认,市场一层产权归某服务总站所有,二层产权归许某某等六位香港居民所有。该市场建设完毕后,一、二层共同出租给某商贸公司经营,市场共形成楼梯十一条(包括内部两条,外缘八条,外缘电货梯一条)。某商贸公司租赁结束后,刘某某于2022年取得市场一层承租权,并于一层开办某百货中心,二层属空置状态。在经营过程中,刘某某、某百货中心将货物堆放在连接外缘电货梯的市场用地,而某服务总站、刘某某将市场内部两条楼梯封堵,不予使用。现许某某等六人欲将二层出租,但因市场内部两条楼梯封堵、外缘电货梯及连接货梯的市场用地被阻碍使用、市场外墙广告牌搭建等问题未能妥善解决,故将某服务总站、刘某某及某百货中心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裁判结果

该案件为排除妨害纠纷,承办法官经与当事人深入沟通了解到,本案系因市场内部两条楼梯封堵、外缘电货梯无法使用的一、二层通行现状,导致许某某等六人难以将二层出租而引发诉讼。承办法官通过现场勘察,外缘电货梯系市场货物运输的历史通道、习惯通道,也是货物运输最简约高效的解决方式,综合考虑物权保护和相邻关系处理的基本原则,基于市场的商业性质、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某服务总站、刘某某及某百货中心不得阻碍许某某等六人使用市场外缘电货梯,应对连接外缘电货梯的市场用地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使得电货梯可正常使用;而两条内部楼梯位于市场正中间,在一、二层隶属不同主体经营时即失去了互通使用的基础,出于一楼市场经营、市场竞争、市场安全考虑采取暂时封闭措施并无不妥,也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同时,某百货中心广告牌只占市场外侧广告牌位置一半,市场外侧广告牌是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附属设施,从市场经营所需和实际经营情况来看应由一、二楼均分。综上,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许某某等六人有权使用市场外缘电货梯的部分诉求,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基于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深入了解侨胞需求,尊重侨胞历史投资,平衡侨胞合法权益与市场经营现实,依法妥善处理市场一、二层产权人的相邻关系,为侨胞在二层市场的经营开通了“便利之梯”;同时强调相邻各方要坚持睦邻友善,互利共赢,换位思考,相邻权利人之间应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便利,相邻各方发生纠纷时要保持忍让和克制,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和化解矛盾,为后续市场经营打下和睦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基础,为侨胞继续在家乡投资建设提供法治服务保障,以案释法助力侨乡经济社会发展。

案例来源:饶平县人民法院

依法移送犯罪线索 助港同胞权益兑现

案例五:余某菲诉汕头市某泰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汕头市某泰公司系涉案房产的拆迁补偿单位。2022年5月,严某怀声称接受香港居民余某菲的委托,向汕头市某泰公司提交了虚假的余某菲《声明》《委托书》等材料,假冒余某菲的名义办理余某菲所得房产份额的拆迁补偿手续。2022年5月24日,汕头市某泰公司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了严某怀。后余某菲在香港获悉案涉房产正在进行拆迁补偿,联系汕头市某泰公司要求支付拆迁补偿款,汕头市某泰公司以该司已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余某菲的受托人严某怀为由,拒绝余某菲的要求,余某菲遂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诉讼期间,该司电话联系严某怀要求返还拆迁款,严某怀答应后并未返还,此后联系不上,下落不明。

裁判结果

二审中,年过七旬的余某菲情绪激动,表示根本不认识严某怀,也没有委托严某怀办理拆迁补偿手续。承办法官及时安抚余某菲的情绪,依法审查在案证据。经审查,严某怀向汕头市某泰公司提交的材料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与余某菲本人的证件号码明显不一致,故承办法官向余某菲释明可依法申请对材料中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同时,也向汕头市某泰公司做释法说理工作,释明从初步的证据来看,余某菲的拆迁补偿款应是被严某怀冒领,由于手续是严某怀与公司直接办理的,余某菲并不知情,无论是让余某菲去报案,还是让余某菲去找严某怀直接追偿,既不合理,也不现实。最终汕头市某泰公司向承办法官表示同意二审进行司法鉴定,查明真相。经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严某怀向该司提交的《声明》《委托书》上的签名确实不是余某菲本人所签。

经审理,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余某菲要求汕头市某泰公司支付拆迁补偿款的上诉请求,并依法将严某怀的犯罪嫌疑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处。2025年9月初,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严某怀抓捕归案。2025年9月15日,汕头市某泰公司向余某菲支付了拆迁补偿款。

典型意义

案涉旧城改造项目被列为“百千万工程”重点项目,承办法官及时向双方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查明事实,促使企业在判决后迅速支付拆迁补偿款,并依法将犯罪嫌疑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既维护了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又充分维护本地房地产企业的合法权利,真真正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来源: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巧算“三本账”解心结 实质解纷促共赢

案例六:彭某銮诉汕头某冠公司、林某喜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案涉租赁物的产权原属于某湖酒家,房产证分别以杨先生和张女士(印度尼西亚籍)的名义登记,实际出资者是某湖酒家的各位股东。后股东们决定将物业转让给彭某銮(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也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7年,某湖酒家与叶某协商达成初步意见,叶某成立汕头某冠公司对某湖酒家进行接管,并进行修缮、维护。2018年4月,彭某銮与叶某、汕头某冠公司和林某喜协商签订《某湖酒家租赁协议》约定了租金,租期待彭某銮取得产权后进行商定。但因彭某銮一直未能取得产权而无法确定租期导致该协议未实际履行。2018年5月,汕头某冠公司将案涉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陈某使用,租期为10年。陈某投入了大量资金重新打造“某湖酒家”作为商业体进行招商引资,吸引了众多商户入场租赁经营。杨先生和张女士过世后,代表杨先生家族的郑女士(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代表张女士家族的李女士(印度尼西亚籍)分别出具共同签署确认书,为今后房产的过户提供依据。2019年7月,案涉租赁物的权属人变更为郑女士、李女士共同共有。

2024年底,彭某銮一纸诉状将汕头某冠公司、林某喜等告上法院,请求解除与汕头某冠公司、林某喜签订的《某湖酒家租赁协议》,并要求收回案涉房产及拖欠的租金。

裁判结果

本案具备涉外涉侨多种因素,又涉及多份租赁合同和众多租户,租赁关系错综复杂,时间跨度较长,当事人存在对抗等负面情绪,与多方当事人、第三人及股东的利益攸关,若不及时化解,易进一步激化矛盾,对当地企业经营和营商环境都会造成不良的影响。本案也交织着许多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的问题,若仅对案涉部分进行判决,不利于实质性化解纠纷,还可能因此引发更多纠纷。

承办法官多次与彭某銮的代理人沟通,算清了“三本账”:一是时间账,调解能够快速化解纠纷,避免诉讼耗时对资产盘活的不利影响;二是经济账,和解能够最大限度减少各方损失,减轻诉讼费等诉累,保障投资权益;三是长远账,通过调解,能够维护合作的可能性,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最终,彭某銮同意庭外和解,与汕头某冠公司、林某喜解除了原租赁合同关系,叶某当场清结拖欠租金,彭某銮当场申请撤诉。彭某銮与第三人陈某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在不改变现有实际租用人的情况下理顺租赁关系,维护了交易稳定,有效避免了各方损失。至此,涉及该案的纠纷“一揽子”得到了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商事活动中较为复杂的租赁合同纠纷,涉及多个租赁合同,多方利益交织,通过调解实质性化解纠纷,既保障了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的合法权益,又守护了企业和商户的经济利益,有效避免了“一刀切”判决可能引发的新的矛盾,真正实现实质解纷、案结事了,让一场可能影响营商环境的纠纷,在调解中变成了“多方共赢”的暖心事,这不仅是司法智慧的体现,更彰显了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的担当,让“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实践中落地生根。

案例来源: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厝边法官”巧解涉侨纠纷 力促双向止损合作延续

案例七:广东某力公司诉陕西某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广东某力公司(中外合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加拿大潮籍华人)与陕西某川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广东某力公司已依约向陕西某川公司交付大型柴油发电机组并完成安装,但陕西某川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广东某力公司据此诉请两项主张:一是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二是要求陕西某川公司偿还货款、质保金及违约金共186万元。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查,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被告未付清全款前,货物所有权仍归原告所有”。若严格依据此条款及当事人诉请作出判决,陕西某川公司需将已组装完毕的大型柴油发电机组拆解后返还广东某力公司 ——这一结果与广东某力公司“追讨货款”的真实诉讼初衷严重背离,且将引发新的矛盾:一方面,广东某力公司无法实现债权,反而需承担设备回收后的处置成本;另一方面,陕西某川公司不仅需承担拆解费用,还将因设备拆除丧失生产经营支撑。

鉴于案件涉及侨资企业,且存在“判决结果与当事人实际需求脱节”的潜在问题,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依托“厝边法官工作室”迅速启动“先行调解”机制,针对广东某力公司“想追款却误提解除合同”的诉求矛盾,以“邻里谈心”式沟通拆解法律逻辑——明确“解除合同≠拿到货款”,若判决解除,广东某力公司仅能收回设备并主张陕西某川公司的违约责任,不仅无法追回货款,还需承担设备拆解、长途运输的费用,且设备拆解后可能贬值,最终债权实现难度更高。同时,向陕西某川公司释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指出拒绝付款不仅无法回避义务,还将因诉讼扩大经营风险。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仍有合作基础(设备已安装且陕西某川公司有使用需求),法官一方面告知广东某力公司“陕西某川公司仍有付款意愿,仅需宽限履行期限”,另一方面引导陕西某川公司提出“分期付款+担保”的具体方案,消除广东某力公司对债权实现的担忧。

在“厝边法官工作室”的持续协调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陕西某川公司承诺在在2025年底前支付原告20万元,剩余部分在2026年底付清,广东某力公司自愿放弃解除合同的诉请,继续配合陕西某川公司完成设备后续运维保障。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涉侨案件,处理结果直接影响侨资企业对本地营商环境的信心。“厝边法官工作室”跳出“机械适用法律”的思维,以“邻里式”服务贴近企业实际需求 —— 既尊重合同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又不局限于条款字面含义,通过实质化解纠纷,避免了侨资企业因“判决与需求脱节”产生的对司法效率的质疑,彻底避免了“七百万元大型设备拆解运输”的额外经济负担,既实现了侨企追讨货款的核心诉求,也保障了国内企业正常使用设备的经营需求,真正做到“双向止损、合作延续”,彰显了司法的温度。

案例来源: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高效护侨解纠纷 助推侨乡高质量发展

案例八:郑某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系澳门居民,其与原告郑某原是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20年4月在揭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就财产、债务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离婚协议。该协议约定位于澳门的某房产归陈某所有,陈某补偿郑某人民币40万元,于离婚之日支付15万元,余款于离婚之日起18个月内支付等。期限届满后,陈某尚欠24万元未支付。经催讨无果,郑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陈某支付尚欠的离婚补偿款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判决后,郑某、陈某均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本案表面上看是因为离婚补偿款未支付到位问题,但实际上涉及子女教育抚养、澳门房产除名手续办理等问题,直接裁判不能实质化解双方纠纷,反而会激化矛盾,引发后续诉讼。为此,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对双方进行调解。通过耐心倾听、释法答疑,引导双方关系破冰,最终达成初步调解方案。因陈某系澳门居民,郑某则常年往返于深圳。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云上调解方式,迅速组织双方进入云上法庭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作出民事调解书,案件仅用时16天,双方关于离婚补偿款、澳门房产等矛盾纠纷便得到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云上调解”高效化解跨境涉侨纠纷、切实减轻侨胞诉累的典范。人民法院精准把握案件矛盾根源,不局限于补偿款支付问题,将子女抚养、澳门房产手续等关联争议一并进行疏导化解。通过线上法庭组织调解,案件仅用16天便成功调结,避免了当事人跨境奔波,从根本上预防了后续诉讼。这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以实质解纷为导向、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司法能力,是以精准高效的司法服务优化侨乡法治环境、提升侨胞归属感的生动实践。

案例来源: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判决解除合同 维护港资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九:某香港公司诉黄某某、某制衣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30日,某香港公司与黄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某香港公司将其持有的某制衣公司100%股权转让给黄某某,转让价款为201万元。合同签订后,某香港公司依约将股权及法定代表人登记变更至黄某某名下,但黄某某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因黄某某未付款,某香港公司也未将公司实际移交黄某某经营管理。后某香港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判令黄某某配合某香港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将登记在黄某某名下的某制衣公司100%股权变更至某香港公司名下,以及配合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股权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确认有效。合同签订后,某香港公司按合同约定将股权变更登记给某制衣公司,履行股权变更登记义务,但黄某某始终未支付股权转让款,致使某香港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关于合同法定解除的规定,某香港公司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法院依法认定,该合同自黄某某于2023年2月21日收到起诉状之日解除。某香港公司请求黄某某案涉合同解除后配合办理股权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涉港股权转让纠纷中,依法保护港资企业合法权益、平等维护跨境投资者信心的典型案例。尽管案涉股权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但因受让人根本违约未支付转让款,导致香港公司合同目的落空、正常经营受限。法院未拘泥于登记的形式外观,而是从实质公平出发,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的规定,判决支持解除合同并恢复登记状态,有效纾解了港资企业在内地投资经营中遇到的困境。该判决充分彰显了内地司法对涉港商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对于规范跨境投资交易秩序、提振侨商投资信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案例来源: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排侨忧护侨益 司法为民暖侨心

案例十:吴某某诉马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吴某某系旅挝侨胞,其于2020年3月开始在广东省揭西县棉湖镇从事生产、经营口罩配件等医疗用品及器材。马某某通过微信向吴某某下单购买口罩配件,双方交易结算,确认马某某尚欠吴某某货款23607.5元。经吴某某多次催讨,马某某未履行付款义务,吴某某遂向侨联等部门寻求帮助,揭阳市侨联会同揭西县侨联及棉湖镇政府领导到揭西县人民法院棉湖人民法庭请求协助处理纠纷。吴某某、马某某均申请人民调解。

裁判结果

棉湖人民法庭调解员认为,本案买卖合同关系清晰、证据充分,具备良好的调解基础。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庭联合侨联部门开展协同调解。调解过程中,一方面向马某某阐明合同的法律效力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也认真听取马某某陈述,了解其因经济困难导致未能及时还款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马某某履行能力的基础上,经多次沟通协商,双方初步达成由马某某分期支付所欠货款的调解意向。因吴某某系旅挝侨胞,马某某常年往返于深圳,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棉湖人民法庭通过云上调解方式,迅速组织双方进入云调解窗口进行调解。最终,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并共同提出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揭西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出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民事裁定书,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法院+侨联”多元解纷机制,高效维护侨胞合法权益的生动法治实践。面对当事人分处海内外的实际情况,法院主动前移解纷关口,联合侨联等部门开展协同调解,既依法保障侨胞债权,也兼顾债务人实际履行能力,促成双方达成可行方案。通过“线上调解+司法确认”模式,有效克服地域限制,在减轻侨胞诉累的同时,快速固定解纷成果,显著提升司法为侨服务的实效性与获得感。该案的处理,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用心护侨、用情暖侨、用法护侨的工作理念,是侨乡法治建设中凝聚侨心、发挥侨力的有益探索。

案例来源: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坚持司法为民底线 平等保护合法权益

案例十一:杨某甲、杨某乙诉杨某丙等借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杨某甲、杨某乙为父子关系,原籍汕尾市城区。2001年6月18日,汕尾市城区某村民小组向杨某甲、杨某乙补发了两张《宅基地使用证》,并标明了宅基地的具体坐落位置(已建成房屋)。2001年6月20日,杨某甲、杨某乙将案涉房屋出借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乙堂兄弟)居住,并签署借条。在杨某甲、杨某乙要求返还时,杨某丙抗辩其居住的案涉某村一巷2号房屋属其自行建造,非其出具的《借条》中所指向的房屋,双方产生争议而引起纠纷。一审法院以杨某甲、杨某乙无法提供足以证明案涉楼房的建成时间、出资情况、楼房权利人的相关证据驳回其诉讼请求,杨某甲、杨某乙不服,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对案件事实细致核实,并实地进行走访,找出解决问题线索,同时依据杨某甲一方的申请向某村委会发出《律师调查令》并根据某村委会在《回执》中明确《宅基地使用证》所载的位置与现今具体位置的情况,结合证人证言及杨某丁(杨某丙胞弟)一审时同意返还案涉某村一巷3号房屋(一审已作出判决),且杨某丙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借条》中所指向的房屋具体位置,或已将《借条》中涉及的房屋归还杨某甲、杨某乙等事实,认定案涉某村一巷2号房屋也属杨某甲、杨某乙所有,但因案涉房地产至今未办理权属证书,故无法对房地产的所有权进行确认,但杨某甲、杨某乙享有案涉房地产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故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杨某丙将其借用的某村一巷2号房屋归还杨某甲、杨某乙。

典型意义

在涉侨纠纷中,多涉及土地房屋、相邻关系等历史遗留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案涉房屋历史来源、归属等因素,依托基层自治组织“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抓住“房屋归属”这一破题关键,通过调查取证,综合案件事实证据,依法保护了涉港同胞对案涉房地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既维护了侨胞权益,也极大地增强了侨胞对祖国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进一步服务好国家发展大局。

案例来源: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解诉讼拖延困局 从速维护合法权益

案例十二:刘某高诉林某玲、利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原籍汕尾市城区)刘某高虽未与林某玲签订书面的代持股权协议,但经另案生效判决中已经确认股权的实际出资人系刘某高及其父亲,实际上也由刘某高及其父亲共同作为隐名股东享有分红等投资权益。后因刘某高父亲死亡,林某玲修改存折密码导致刘某高无法领取分红款,在其他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自愿放弃案涉股权继承的情况下,刘某高作为适格主体,要求确认登记在林某玲名下利某公司处的股权投资收益属刘某高所有,并要求林某玲返还分红款。

裁判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鉴于林某玲怠于应诉且拒绝接收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办案人员主动前往林某玲生活的社区实地走访,并联系林某玲的子女协助做林某玲的工作,争取其配合法院开展案件审理工作,但林某玲一直拒绝与办案人员见面、拒不签收法律文书。为加快案件审理进度,依法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穷尽送达措施之下,果断采取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缺席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依据查明的事实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依法支持刘某高的诉求。林某玲不服上诉。经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个稳定、公平、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是吸引侨资、侨智的关键。本案中,法院对案件涉及的代持股合同、继承等法律关系依法进行审查外,针对一方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等送达难题,法院依法采取公告送达,及时开庭,从速判决,防止一方当事人借拒收拖延诉讼、逃避责任。而高效、公平、便捷的纠纷解决体验,能让侨胞切身感受到祖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增强他们对国内法治环境的信任感和归属感,进一步消除侨胞回国投资创业的后顾之忧,优化涉侨营商环境,有效吸引侨资、侨智回归,深度服务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

案例来源: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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