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意见书” 促“行刑反向衔接”在金融犯罪领域落地

佛山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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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

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收到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张“罚单”并非仅一起

普通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结果

它源于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前期发出的《检察意见书》

案情回顾

时间回到数月前,童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移送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全面审查证据材料后认为,童某犯罪情节轻微,结合其坦白、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于2025年4月25日对童某宣告相对不起诉。

虽然童某因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但其作为违法犯罪团伙的成员,以虚构项目、承诺保本高息等向社会吸收资金,是非法集资的协助人,其行为应当予以行政法律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在充分研究行政主管单位的适格性查阅全国各地类似做法及案例的基础上,2025年5月9日,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向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金融办)发出《检察意见书》,将在办理童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中认定的事实、处理情况连同案件线索移交区委区府办办理。期间,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带队前往区委区政府进行沟通座谈,深入解释刑事与行政衔接机制的意义和要求,在当时全省无先例可借鉴的情况下,双方共同研讨探索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行性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经综合研判并立案调查后,于2025年10月9日依照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相关规定,对童某作出警告及罚款11225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10月15日将案件处理情况回复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至此,这起案件形成了“行刑反向衔接”法律责任评价闭环。

该案为顺德区人民检察院首宗

发出《检察意见书》被行政机关采纳的

非法集资案件

标志着本地区“行刑反向衔接”机制

在非法集资犯罪领域的成功实现

让一道司法实践中的“缝隙”

得到圆满填充

近年来,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依法履职、全面履职,同步推进案件办理与深层治理并行,积极推进协同共治机制筑牢金融安全防线。2022年11月金融检察办公室成立以来,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逮捕金融犯罪案件70件130人、受理审查起诉56件122人。

在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中,非法集资类的案件占比较高,此类案件往往因犯罪嫌疑人多、行为方式隐蔽、跨地区作案等导致打击难度大,同时集资参与人众多、涉案金额高,给社会综合治理带来较多隐患。而对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检察机关注意到,不能对犯罪嫌疑人“一放了之”,应当移交有关单位进行相应的行政责任评价。

2024年11月26日,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强调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应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在制度上实现行政与刑事衔接双向闭环。

而具体到非法集资罪,2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是该罪刑事立案追诉的前置条件之一,因此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反向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形成责任追究的闭环,能更好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检察官有话说

通过《检察意见书》这座桥梁,刑事司法与行政司法实现了无缝对接。童某涉集资诈骗罪被行政处罚案的成功办理创新了行政与刑事共治模式,激活了佛山市非法集资类案件行刑反向衔接通道,为类案办理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让公平正义不仅体现在定罪量刑的威严之中,也蕴含于法律监督无缝对接的细节之处。

(来源:顺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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