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起典型案例敲响警钟!郑某某故意放火判刑4年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订阅

正值深秋时节

天干物燥

森林火灾风险增加

烧杂草、野外烧烤、野外吸烟……

这些行为

都是违法行为!

下面这几起

引发森林火灾的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 敲响警钟

↓↓↓

案例一

2023323日,冯家峪镇某村村民郭某在山场内使用的电瓶发生故障引发火情,引燃周边林内可燃物造成森林火灾。202387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1个月。

案例二

20241222日,冯家峪镇某村村民郑某某因心情郁闷,为发泄情绪,在该村山场使用打火机点燃多处火点,因村民及时发现并被及时扑灭未引发森林火灾,郑某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2025623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三

202518日、218日,溪翁庄镇某村村民郑某某因对某单位心存不满,多次举报无果,为制造事端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先后两次在山场内故意放火引发森林火灾,郑某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2025530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四

2023324日,溪翁庄镇某村村民杜某某在自家口粮田内吸烟,烟头未掐灭导致枯草和树枝被点燃,杜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于擅自野外用火行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密云区园林绿化局依法对杜某某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3327日,太师屯镇某村村民郑某某在自家承包地内燎地边(焚烧枯枝落叶)引发火情,郑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于擅自野外用火行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密云区园林绿化局依法对郑某某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规定

每年111日至次年531

为本市森林防火期

森林防火期内

未经批准不得在防火区野外用火

↓↓↓

来源丨你好密云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