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停缴住房公积金,员工“埋单”违约金?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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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先生2020年入职某科技公司

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置了房产

但在2024年3月

曾先生突然收到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来的信息

表示他已欠缴住房公积金达一年之久

接下来每个月

将向其收缴违约金

这究竟发生了什么?

曾先生于2020年10月13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后任财务部长助理一职。期间双方先后签订了两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第二份《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为2027年1月1日。

曾先生表示,由于公司经营困难,从2023年3月开始,公司就断缴了所有员工的住房公积金。随后一年多的时间里,曾先生与公司就缴交住房公积金一事进行了多次协商,均无结果。

2024年8月2日,曾先生突然收到了公司的《辞退通知书》。公司认为,曾先生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刻意增加了自己的出勤时间以获得更高工资。面对公司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曾先生不服,于是提请劳动仲裁。

2024年10月18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松山湖仲裁庭作出裁决,确认公司与曾先生自2024年8月2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须向曾先生支付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以及多年未休年假工资,合计10万多元。但对于曾先生提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争议,仲裁庭并未受理。

对于这份仲裁结果,当事双方均表示不服。于是分别向东莞第一法院提起诉讼。今年3月,东莞第一法院松山湖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因公司起诉在先,法院将其列为原告,曾先生为被告。

公司认为,缴纳住房公积金不是公司的法定义务。曾先生则认为,公司断缴并没有任何说明,而本人在职也无法自行缴纳公积金,是公司导致了这笔违约金的产生。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最终全部支持了此前的劳动争议仲裁结果,并判令原告某公司向被告曾先生偿还2023年3月至2024年3月期间扣除的应交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金额及相应利息,同时赔偿因公积金断缴产生的公积金贷款违约金损失。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东莞第一法院法官   黄淑娇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时候,可以先尝试与用人单位沟通,明确指出缴纳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进行补缴,并保存好相关的沟通记录。若用人单位依然拒绝缴纳,劳动者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相关情况,若情况属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

若劳动者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存在断缴住房公积金的风险时,应当在12个月内及时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办理相关手续,以免产生违约金损失。如果是自由职业者,可以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缴存。

另外,本案中,劳动者已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因断缴住房公积金导致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取了违约金,劳动者是针对该违约金的损失提起诉讼,法院可受理该诉请。如果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中,提起诉请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仲裁庭或法院则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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