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拴绳酿 “悲剧” ,拒赔全额与精神损失,责任该归谁?

遂溪县人民法院
+订阅

当哈士奇遇上宠物鸭

原本是萌宠同框

却因意外变“悲伤”

养犬人拒绝全额赔偿

法院会支持吗?

2024年12月,刘某带着女儿及其饲养的宠物鸭(一只两岁纯种柯尔鸭)在公园玩耍时,蔡某未拴绳的哈士奇犬突然攻击,导致宠物鸭当场死亡,混乱中还咬伤了刘某的女儿。

事发后,蔡某垫付了受伤女孩的医疗费。但双方在公安机关调解下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

原被告双方主要争议点为

蔡某是否应承担全部责任?

是否应支付精神损失费?

新都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案。蔡某作为哈士奇犬的饲养人,在公共场所遛狗时未采取安全措施(拴绳),是导致刘某饲养的宠物鸭死亡和刘某女儿受伤的直接原因

在无证据证明损害系由刘某或其女儿故意或重大过失引发的情况下,蔡某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宠物鸭购买价及运费合计1278元,法院予以支持;另鉴于宠物已饲养两年,具有特殊情感价值,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综上,法院判决蔡某共赔偿刘某2278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文明养犬记心上

一根牵引绳,不仅是法律义务的体现,更是对他人安全、对公共秩序乃至对爱犬自身安全的重要保障。

请广大“铲屎官”务必自觉遵守规定,做文明、负责的养犬人,养宠是权利,文明养宠是义务!下次遛狗时,别忘了:“绳”命诚可贵,责任价更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来源: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梁冯梅

校对:莫奕奕

审核:李耀文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