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黄打非”宣传专栏:走私淫秽书刊被查获,斩断非法出版物传播链条

惠来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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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全国挂牌督办案件。

经查,被告人江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分别与古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等人共谋,将在境外订购的淫秽书刊安排“水客”以夹藏瞒报方式走私进境,通过快递邮寄到指定收货地址,再行销售给境内客户。此外,江某某还存在以国际邮件直邮方式将从境外订购的淫秽书刊走私进境销售牟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处罚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牟利为目的走私淫秽书刊进境,其行为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没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本案其余涉案人员均已另案处理。

案例启示

在跨境获取文化产品时,务必通过正规渠道充分了解我国禁止或限制入境物品名录,仔细核查内容合法性,切勿因他人误导或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这不仅是对法治秩序的维护,更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同时需加强公众和未成年人法治宣传与文化引导,《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明确禁止向学生传播淫秽物品,教师及家长应警惕境外走私淫秽物品的危害。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源:广东扫黄打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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