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值基孔肯雅热高发期,
肇庆曝光多起警示案例,
因防控不力,
多家餐饮店、宾馆、商铺等被罚,
请引以为戒。
端州区
端州区卫生健康局在全区范围内
开展专项卫生监督执法行动,
对居民小区、建筑工地等重点领域
进行严格检查。
在检查中发现,
部分小区仍存在角落杂物堆放、
未及时清除蚊虫孳生地等突出问题。
某小区未及时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容易造成蚊媒孳生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5日,端州区卫生健康局联合端州区住建局对端州区某小区内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小区楼宇角落有杂物堆放,草丛内废弃头盔、水桶未及时清理,容易造成蚊媒孳生。违反《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处罚理由及依据:根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及时清除积水、消除蚊媒孳生条件。
某建筑工地未及时清理垃圾导致病媒生物孳生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5日,端州区卫生健康局联合端州区住建局对端州区某建筑工地内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工地建筑垃圾堆积,露天垃圾桶未密封加盖,内见苍蝇和蚊子,工人宿舍区排水沟渠积水未疏通未覆盖,容易导致病媒生物孳生。违反了《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处罚理由及依据:根据《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二)款。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建筑工地作出警告并责令其工作人员立即规范垃圾管理和排水沟渠整改。
端州区市场监管局
持续对辖区餐饮单位、食品店
开展针对性监督检查,
发现11家单位存在
“三防”设施不达标、环境卫生脏乱等
典型防疫漏洞,
均已依法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并督促整改到位。
“三防”设施不达标,多家单位存在防蚊隐患
端州区某餐厅、某餐饮店、某食品店、某餐饮公司等5家单位存在“三防”设施不完善、食品加工区对外玻璃窗未加装防蚊窗纱、排水系统部件不全、未按规定配备垃圾存放设备等问题,违反相关法规。执法人员现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单位已完成或正在积极整改,包括加装防蚊窗纱、完善“三防”设施、配备带盖垃圾桶等。

多问题叠加,厨房积水与“三防”设施缺失
端州区4家餐饮单位存在“三防”设施不全或缺失、厨房卫生差且有积水、垃圾桶未加盖等问题,违反相关法规。执法人员现场出具相关文书,责令限期整改。相关单位已陆续完善设施、清理积水、规范垃圾存放,并落实日常防蚊措施。

操作不规范,存在蚊媒孳生风险
端州区2家餐饮单位存在“三防”设施不完善、经营场所卫生差、厨房废弃物存放设施未加盖等问题,违反相关法规。执法人员现场出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正督促相关单位积极整改。

端州区城管局累计检查
餐饮店、洗车店、食品店等共628家,
发现并整改问题62个。
其中对3家情节较为严重的经营单位
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检查中发现有店铺
未落实“门前三包”导致积水蚊虫孳生,
已依法查处。
某汽车保养店存在多处卫生问题,存在蚊媒孳生风险
问题案例:10月7日,城管执法人员在端州区海城路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某汽车保养店门前存在废弃轮胎露天堆放、杂物随意堆积、地面污水横流等问题,形成明显的蚊虫孳生和环境卫生隐患。

整改结果:针对现场情况,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组织人员清理堆放的轮胎和杂物,彻底清扫地面污水,并加强日常保洁管理,杜绝蚊虫孳生条件。店铺负责人当场表示认识到问题严重性,承诺将按要求立即整改。
某厨具店铺违反“门前三包”规定,存在蚊媒孳生风险
问题案例:城管执法人员在郡岗路开展沿街商户环境卫生及防疫措施专项检查时,发现某厨具店铺门前存在明显违规问题。现场核查显示,该店铺门前公共区域无序堆放废弃纸箱、破损厨具配件等杂物,且墙角及绿化带周边杂草未及时清理,部分杂物堆积处因长期遮挡形成潮湿死角,不仅占用公共通行空间、影响沿街市容整洁,更易成为蚊虫的藏匿与孳生场所,违反了商户“门前三包”责任的相关规定,也对公共卫生安全及蚊媒防控工作造成潜在风险。

整改结果: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联系店铺负责人,向其指出门前杂物堆放、杂草未清理的具体问题,向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整改。该商铺整改工作当日内全部落实到位,符合“门前三包”管理标准及蚊媒防控要求。

高要区
近日,
高要区市场监管局深入各餐饮服务单位
开展“两热”疫情防控督导检查工作,
检查发现个别餐饮服务单位存在
“三防”(防鼠、防蝇、防尘)设施缺失、
地面积水等问题,
容易造成蚊虫孳生,
危害公共卫生安全。
案例一
高要区南岸某食馆,因防鼠防虫设施不完善,人员健康证过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涉事食馆进行责令改正并警告处理。

案例二
高要区南岸某餐饮店,因专间地面积水,自动闭合门损坏失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涉事餐饮店进行责令改正并警告处理。

案例三
高要区白土镇某美食店因地面积水、厨房纱窗没关闭、垃圾未及时清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涉事餐饮店进行责令改正并警告处理。

案例四
高要区白土镇某美食店因未具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虫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涉事餐饮店进行责令改正并警告处理。

案例五
高要区金利镇某餐饮店,因地面防鼠格栅损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涉事餐饮店进行责令改正并警告处理。

案例六
高要区金利镇某美食店,因厨房入口围帘缺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涉事餐饮店进行责令改正并警告处理。

案例七
高要区白诸镇某酒家,因地面积水,厨房窗口没装纱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涉事餐饮店进行责令改正并警告处理。

案例八
高要区蛟塘镇某农庄因厨房卫生差、厨房“三防”设施不完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涉事餐饮店进行责令改正并警告处理。


四会市
连日来,
四会市城管局执法人员
在马田社区、沙田园社区、丽安花园
等区域进行了巡查,
发现部分小区存在
私自散养家禽的情况,共计20余处。
案例一
2025年10月3日,接东城街道群众反映,四会市陶丽凯旋豪庭楼下商铺存在圈养家禽行为。经城管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商铺确于店外圈养家禽3只,系为筹备婚宴临时所需。依据《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鉴于其非长期饲养行为,四会市城管局现场作出限期改正处理。
10月4日,经四会市城管局执法人员复检确认,该商铺已按期完成整改,现场已无家禽饲养行为。

整改前

整改后
案例二
2025年10月4日,接东城街道群众反映,商业大道翡翠雅苑小区存在居民于楼顶饲养家禽的情况。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发现该处确有饲养家禽9只。经询问,当事人称系为中秋节送礼所需,并于9月20日开始暂养,承诺将于10月6日(中秋节)前自行清理完毕。

针对此行为,四会市城管局依据相关规定,现场向其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按期完成整改。10月6日,执法人员对该处进行复查,确认所有家禽已全部清运完毕,其自行搭建的简易棚架也已拆除,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

广宁县
近日,广宁县在开展
基孔肯雅热疫情防控专项检查时,
发现两家场所均存在未及时清除容器积水
导致蚊幼虫孳生的情况。
依据相关规定,
执法部门依法对两家场所
分别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并责令其立即改正、清除积水
以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
案例一
2025年10月4日,执法人员对广宁县南街街道百花假日酒店进行基孔肯雅热疫情防控专项检查,发现该酒店大堂前台接待处摆放有水生植物1坛,水体中可见蚊蚴游动。
上述情况构成了该酒店未及时清除容器积水导致蚊虫孳生,未完善防蚊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依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等规定,依法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及时清除积水,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控制蚊虫孳生。
案例二
2025年10月7日,执法人员对广宁县新长城宾馆进行基孔肯雅热疫情防控专项检查,发现该宾馆大堂前台接待处摆放有水生植物1坛,周围可见成蚊飞动;发现该宾馆七楼天台摆放的水桶、浴盆内存有积水,水面可见成蚊飞动,浴盆水体中可见蚊蚴游动。
上述情况构成了该宾馆未及时清除容器积水导致蚊虫孳生,未完善防蚊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依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等规定,依法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及时清除积水,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控制蚊虫孳生。

怀集县
近期,
怀集县卫生健康局
持续开展蚊媒传染病防控
专项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对一些不严格执行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存在未及时清除积水、
污垢废物处置不规范等情况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案例一
2025年10月2日,怀集县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开展蚊媒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专项巡查时,发现某宾馆大堂接待室桌子上摆放的水养绿植,玻璃瓶内留存浑浊积水,水中可见蚊幼虫。
执法人员当即约谈宾馆负责人,对其进行疫情防控宣教,强调平时注重做好酒店日常清洁卫生的同时,要特别注意室内桶、罐、瓶的积水,及时做好清除及更换,防止蚊虫孳生。并做好门前三包及蚊媒防控工作。


由于该宾馆疏于清理,防控措施不到位导致孳生蚊幼虫,违反《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和《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宾馆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规行为。
案例二
2025年10月2日,怀集县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开展蚊媒传染病防控的卫生监督专项巡查时,发现怀集县某口腔诊所候诊室门口右侧放置的一盘绿植,其底盘托有积水,水体浑浊且可见有蚊幼虫游动。


该诊所未及时清除积水,未完善防蚊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和《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口腔诊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规行为。
案例三
2025年10月4日,怀集县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开展蚊媒传染病防控的卫生监督专项巡查时,发现怀集县冷坑镇某卫生站未将损伤性医疗废物按照类别置于专用容器内,诊室内放置的水培富贵竹容器内水体浑浊。


该卫生站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密闭容器内,未及时清除积水,未完善防蚊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规行为。
防蚊灭蚊,人人有责!
为了全市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请广大市民、经营者、小区等
自觉搞好卫生清洁,及时清理积水,
共同筑牢防控“两热”的坚固防线,
营造群防群控良好氛围。
来源:肇庆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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