咦?怎么追尾的又是ta?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订阅

挑选目标车辆、卡好恰当车速、抓住碰撞时机、控制碰撞强度……你以为这是哪家新车的碰撞测试?其实是犯罪团伙的保险诈骗“经验谈”!

近日,珠海香洲法院审结一起保险诈骗案件,被告人阴某中等三人“自导自演”追尾事故,构成保险诈骗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九万至三万不等。

一起事故

阴某中经营着一家汽车维修店,除了修车,还会做些二手车买卖的生意,只是收回来的车,虽然大都是“BBA”一类的车,但不是泡过水,就是出过重大事故,在店里工作过的杜某还问过缘由,阴某中只说“利润高”。

一个周五,阴某中准备出门办事,将自己名下一台车交由杜某驾驶。待事情办妥,回程路上,一辆奥迪在红绿灯处急刹,阴某中伸手用力按住杜某右腿,示意其别踩刹车。杜某“心照”,深踩一脚油门,径直撞向前车。虽然车辆安全气囊弹了出来,杜某前额也受了伤,但车辆本身受损并不十分严重,阴某中却坚持让保险公司定全损,一番拉扯,保险公司最终赔付了车辆损失6万余元,事故车辆交由阴某中自行处理。刨去修车等费用,阴某中从此次保险赔付中“纯赚1万多”,杜某似乎也尝到了些“甜头”。

一丝蹊跷

此后的一个多月,杜某开着阴某中给的车,在驾驶过程中,发生追尾、剐蹭等大大小小数起事故。每一次,阴某中都会在保险理赔环节出现,并要求保险公司定全损。廖某辉更是与阴某中“合伙”,低价购入一辆泡水车,“炮制”了一起三车追尾的事故,从保险公司处获赔17万余元。

不长的时间里,接连发生的事故和理赔,引起了保险业协会的注意:或在红绿灯路口,或在拥堵路段,频繁发生追尾事故,现场没有任何制动痕迹,也没有采取躲避措施,事故责任方车辆基本都是高档老旧二手车、过户时间多不足3个月,且不论车损情况,总是强烈要求保险公司报全损。

在对历史赔案排查后,保险业协会向公安机关移去了线索。阴某中、杜某以及廖某辉相继落网。

一场审判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阴某中作为部分车辆的被保险人,分别伙同被告人杜某、廖某辉驾驶小汽车多次故意以追尾事故,骗取己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而获利,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阴某中、杜某利用车辆制造事故,骗取对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赔偿款,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阴某中、杜某所犯保险诈骗罪、诈骗罪应予数罪并罚。根据三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态度等,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针对保险活动各个环节可能发生的问题,规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以及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五种保险诈骗表现形式,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构成保险诈骗罪的,根据情节,最高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车辆保险,保的是平安,护的是心安,是出事故时,减少损失的“帮手”,而不是敛财的“助手”。进行保险诈骗,车辆受损事小,出现人员伤亡事大,更加偏离了车辆保险制度的初衷。心存侥幸、自作聪明,自以为能“薅保险公司的羊毛”,最终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来源:珠海香洲法院】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