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严管整治违停不松懈! 陆丰公安交警持续攻坚疏堵保畅

平安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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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整治”促“常态”

陆丰公安交警持续开展违停整治行动

车辆乱停乱放不仅给城市交通添“堵”,为文明环境添“乱”,还会加大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为进一步规范辖区交通秩序,有效改善辖区交通出行环境,陆丰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持续开展车辆乱停乱放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坚持发现、劝导、查处并举,重拳整治车辆乱停乱放现象,全力为群众出行打造安全、文明、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

交警针对城区主次干道、商业街区、住宅小区周边等重点区域,采取“定点整治与流动巡逻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高密度、不定时的循环整治。他们对在禁止停车区域违法停车、在施划车位内不按导向停放、占用非机动车道、盲道和消防通道随意停放等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驾驶人在场的车辆进行劝离教育,对驾驶人不在场且严重影响通行的车辆则依法予以处罚或拖移形成严管严治态势。此外,对于部分沿街商户市民利用反光锥筒、废旧家具、非机动车等杂物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的现象,交警也进行了耐心的宣传教育与及时的清理整治。他们向商户和市民解释,公共停车位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无权私自设置或占用,引导大家共同维护停车资源的公平、高效利用。

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已取得显著成效。不少市民反馈,经常能看到交警在街上巡逻处理违停车辆,以往一些车辆乱停乱放、车位被杂物“霸占”的现象大大减少,道路变得更加宽敞通畅,出行便利度和安全感得到了切实提升。文明停车,不仅“停”出一份秩序,更“停”出一份文明。陆丰交通管理大队呼吁广大市民:全国文明城市的创建需要每一位市民的共同努力请您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规范停车,不随意乱停乱放,不占用公共停车资源,用您的实际行动,与我们一同携手,擦亮城市文明窗口,共建共享安全、畅通、和谐、文明的美丽家园!

交通平安行 车辆勿乱停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

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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